原标题:两家公司混同用工,经济补偿由谁承担?法院: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报讯 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混同用工的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于2018年入职甲公司担任销售一职,与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工作中,甲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交叉安排张某的工作任务,张某的工资和奖金由甲公司发放,社保由甲公司缴纳,甲、乙公司统筹安排张某的休假和薪资奖金标准。2023年,甲公司与张某协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甲公司认为经济补偿金应由乙公司支付。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裁决认定甲、乙公司构成混同用工,需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甲、乙公司交叉安排张某的工作任务,并统筹安排张某的休假和薪资奖金标准,故两公司构成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同时,甲公司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甲公司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张某有权请求将自己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并据此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王巧利)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