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播放了一个离谱的案件。

有一个女子刘某,和一个男子王某,两人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走路。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突然转身往回走,直接和王某撞在一起了。

结果刘某撞击力度不行,回头撞王某,给自己撞倒了,竟然把自己撞成了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

刘某撞了人后,还要人赔钱,自然二人就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

最后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一番鉴定,发现是十级伤残。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

刘某的理由是,自己受伤,是因王某碰撞造成的,所以王某应当赔偿。要是王某不出现,那刘某怎么会受伤呢?

但是王某认为,刘某的行为简直无理取闹,如果不是刘某突然掉头,两人怎么会撞上?

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一看刘某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然后法院神奇的看法来了,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最后的结果,是经法官多次调解,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

也就是说前面有个大爷,自己走着走着突然回头,一头撞在自己身上,大爷倒地了,自己需要赔钱。这个走路的安全距离,法官自己都不一定能保持住,怎么能要求行人保持呢?

调解不应该灵机一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去调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的安全距离,是用来约束机动车的。机动车要保持安全距离,主要是因为机动车前面真的有一辆重量极大,起码几百公斤的铁壳子,架在四个轮胎上在公路上飞驰。

立华我虽然是文科生,但是我也知道机动车跑起来的动能很大,不是一下子能刹住车的,所以要求后车保持安全距离,是根据行驶速度的不同,界定出来距离的不同。

这都是科学的计算,是基于动能算出来的,时速100,保持距离肯定比时速50保持的要多。但是行人走路就算是跑成博尔特的速度,也没有多少动能。

说刹车就刹住了,说停就能停,就是因为行人有极小的动能,所以有极大的随机性。

车要转向,不是说转就能转的,因为动能在这里摆着。但是人要转向是说去哪里就去哪里,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特意强调了,行人走路具有随机性。

前车再怎么停,始终不可能突然向前100的速度变成向后一百,给自己撞成压缩包,但是行人真可以突然转向调头就是走。

这个事情就不应该调解,因为法院不是人大,不合流程,法院不能直接把原本没有的法律客体的义务给人家加上去。

法院有这个资格给行人加义务吗?是没有的。

到底是谁给调解员发的法考证书,立法法也不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会了,就这业务水平还在法院干调解,对得起财政一个月发的几千块工资吗?

可以调解,可以学习枫桥经验,但是哪有这样的学法,不能为了不诉率的指标,把该调解的不该调解的都拿来调解。

调解可以,要依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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