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1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公告,受理了一对退休夫妻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63岁的刘某与62岁的牛某申报共同债务高达1.2亿元,而两人月收入合计仅约1.2万元,资产远不足以覆盖债务,引发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关注。
债务与资产严重失衡
根据法院公告,夫妻名下财产包括:
房产:牛某拥有深圳市外2套房产(估价440万元),刘某持有4套深圳市外商铺(估价50万元)。
其他资产:刘某名下车辆1台(估价1.6万元),夫妻银行存款合计不足7万元。
负债明细:牛某个人债务约5408万元,刘某债务约7279万元,共同债务合计1.2亿元。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保护机制”
本案是深圳自2020年试点个人破产制度以来的又一典型案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深连续缴纳社保满三年;
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丧失偿债能力。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杨江苏指出,该制度旨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尤其是创业失败或陷入财务困境者,避免其因债务陷入绝境。
破产程序中的严格约束
债务人需如实申报财产,并接受管理人监督,期间不得进行非必要消费、个别偿债或转移资产。
若发现欺诈行为,法院可终止破产程序。
本案中,法院已合并两案立案审查,后续将核查债务真实性及财产状况。
链接案例:深圳首对夫妻破产案
2024年,另一对夫妻郭某某、李某某因经营失败负债928万元被宣告破产,进入3年免责考察期。
考察期满后,未清偿债务可申请豁免。
其名下房产被拍卖偿债,每月仅保留基本生活费。
专家观点
法律界人士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为债务人提供了“重生”机会,但需平衡债权人权益。
深圳的实践为全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注:本文综合法院公告及专家解读,案例细节均来自公开司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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