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借款人死亡,借款人的继承人不认账的情况。法院往往以“限定继承原则”为由,从而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这里需要指出“限定继承”的本质是什么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对于上述条文规定的“限定继承的原则”,有的法院直接在审判环节认定“原告方不能举证被继承人财产状况,属于证据不足,不予以支持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理解是错误的,上述的司法适用也是机械的。该理解越俎代庖,相当于法官以法律的形式上帮助继承人逃避法律责任,从而给予了继承人免证的权利,同时也不符合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历史认识、司法土壤和基本国情。
对于债务继承的范围和数额属于继承人的内部事宜,不应当由审判环节径行认定“没有财产继承”,可以直接判决“在被继承的范围承担责任”,具体交由执行环节查找财产线索。
笔者援引(2016) 最高法民申303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要旨而言:“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起诉其法定继承人以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判令该继承人在继承债务人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主张法院未依法查明其是否已经继承债务人遗产,以及未判令按照各自遗产继承比例分摊债务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问题并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根据最高院出的上述裁判要旨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限定继承原则”并不是要求审判环节中直接认定出来继承财产的范围,在没有查明遗产范围的情形下,可以以概括判决的形式进行处理,明确债权的数额和真实,作出“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判项即可。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在该类型化的纠纷中,法官大多依赖当事人的举证来查明遗产范围及继承情况,而债权人往往距离事实较远,难以知晓上述情况,而继承人只需要不配合、口头陈述没有继承财产,就可以轻易地使法院难以查明遗产范围。这样是不利于保护外部债权人的。
(二)如果同一个被继承人在不同法院有多个债权债务纠纷,每个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不同的,法官的认定标准也不完全一致,就会使得就“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可能会得出不一致的判决”,将导致矛盾判决,损害司法公信力。
(三)对于“继承范围的大小和数额”,一是属于另外一个案由,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审理,二是查找财产的问题应当在执行领域予以解决,只有执行部门才有相应的职能和手段处理上述事宜,审判的法官不具有查明财产数额的能力,有些法官径行认定“被继承人没有相应财产”,显然是误解了上述案由的审理范围以及法院不同部门的职能。
对于“限定继承原则”适用错误的前提,主要在于对“于举证责任的适用错误”。
实践中,法官一般会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出借人进行举证被继承人留有遗产,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面对现实问题,我们发现上述理论是不可行的。理由如下:
(一)继承人分割财产属于家庭内部的处理,属于私权处分,不具有公示性。被继承人的财产范围和数额,出借人是难于知晓的,因为距离该证据较远。
(二)举证责任一旦分给出借人,继承人就会陷入懈怠举证的思维逻辑,甚至是隐瞒财产状况,故意不举证,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使得法律为“坏人”说话。我们建议,对于上述问题,作为律师,应当正确引导法官,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避免求告无门的境地。
律师提议:对于“限定继承原则”这一块内容将来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从而才能更好的保护交易的安全。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