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网
我们知道
父母抚养子女
与子女赡养父母一样
都是法定义务
但在法律上,隔代长辈
是否也需要承担同等的义务?
当发生纠纷时
法院又会如何判呢?
近日,#老人索要39万元带孙费被驳回#的话题登上热搜,阅读量上千万,引起网友热议。
5月7日,据媒体报道,湖北一老人老刘起诉女儿小静及前女婿小黄,要求支付39万元“带孙费”的家庭纠纷。小静与小黄婚后育有二女,期间小静母亲老刘帮忙照顾孩子,2019年两人离婚,约定两个孩子由小黄抚养,小静不支付抚养费。
2024年,老刘以“无因管理”为由起诉女儿、女婿,索要20年“带孙费”39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老刘作为外婆,其照顾行为基于亲情帮扶,属家庭互助,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定义。
法院认为,家庭成员间的代际帮助承载情感与责任,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若将亲情照顾视为劳务交易,有违传统美德。最终,法院驳回老刘诉求。
对此,网友们展开了讨论
有人认为判得好
也有人认为老刘应该获得补偿
(相关评论截图)
也有一些网友提出质疑
“带孙费”问题
为什么有的判了赔偿,有的却被驳回?
事实上
此类要求支付“带孙费”的新闻屡见不鲜
结果也确实如网友所说
有的判了赔偿,有的却被驳回
法治网记者注意到,之前就有一位老魏索要“带孙费”得到了法院支持。
2022年,据山东商报报道,一父亲老魏念及儿子和儿媳在外奔波,带两个孩子不容易,就主动将大孙子带在身边抚养。儿子曾写协议,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却没有履行。后老魏将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带孙费”两万余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老魏“带孙费”两万余元。
同样获得法院支持的,还有一位老吴。2024年,大象新闻曾报道,吴某与刘某婚后于2006年8月生育女儿后外出务工,由原告吴某之母老吴帮忙抚养。后因老吴年事已高,多次要求吴某与刘某付还多年来抚养孙女所支出的费用,但吴某与刘某不予认可,认为女儿在跟着老吴生活期间,其费用均为夫妻二人所支出,老吴仅是照顾,其所称的垫付抚养费并非事实。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无因管理纠纷。原告老吴作为祖母,在孩子的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义务抚养孩子,认定该行为为无因管理,法院判决吴某与刘某应偿还老吴六年间代为垫付的抚养费,总计108000元。
那么,具体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赔?这中间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什么?成为大众所关心的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法官李军法官如何分析——
李军法官表示,隔代抚养不是法定义务。(外)祖父母对孙辈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现实生活中,基于传统习俗及血缘亲情,(外)祖父母主动的、自愿的临时性照料、偶然性帮助、自愿性出资等行为一般认定为纯粹情谊行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尽到了抚养义务,隔代抚养应认定为长辈对晚辈的家庭帮助行为,此种情况下,(外)祖父母无权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偿付由此支出的费用。
李军法官进一步指出,隔代抚养纠纷的裁判,以自愿帮助为原则、公平补偿为例外。既往法院的支持案例,大多存在书面协议或未成年人父母长期逃避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无抚养能力等关键性的差异,而非单纯基于亲属身份关系。当(外)祖父母对孙辈的隔代抚养行为,超出了其主观意志和自身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时,则不宜认定为亲属间的存粹情谊行为,基于公平原则,可赋予(外)祖父母要求子女及子女配偶偿付为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支出的合理费用或补偿相应损失的权利,但要以祖辈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为依据,并以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支出必要性等因素为判断根据。
文|沈仲亮 时海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