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是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但当母亲主动放弃抚养权时该如何处理?

2024年2月18日,沿河法院审理的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突破性判决,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生动司法样本。

双胞胎出生即陷抚养权纷争

2023年2月,熊某与冉某某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同居,共同生活期间矛盾频发,经综治中心多次调解仍未缓和。期间,冉某某怀有双胞胎,在调解过程中熊某方承诺“孩子出生后自行抚养”。2023年10月,双胞胎女儿熊某欣、熊某然早产出生,但因双方关系恶化,冉某某月子期间回娘家居住,此后两婴儿长期由熊某及其父母照料。

2024年,熊某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各抚养一孩、冉某某分担医疗费并返还彩礼。庭审中,冉某某以“产前已达成抚养协议”为由,明确表示无能力抚养双胞胎。这场涉及婴幼儿生存权益的争夺战,将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推向实践考场。

四个关键转折透视司法温度

▶ 抚养权认定:打破“唯年龄论”。法院审理发现,冉某某产后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双胞胎实际由熊某家庭照料达4个月。虽两孩未满两周岁,但考量母亲主动放弃抚养意愿、父亲方已形成稳定抚养环境的特殊情况,判决熊某获得抚养权,冉某某按月支付每个孩子600元抚养费,直至年满18周岁止。

▶ 彩礼争议:生活支出成关键证据。针对6.8万元彩礼争议,法庭查明冉某某怀孕期间无收入,产检及生活开支均来源于彩礼,且其曾向熊某转账3.5万元。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判决不予返还。

▶ 医疗费分担:早产儿权益优先。双胞胎因早产住院产生高额费用,法院认定“父母均有抚养义务”,但强调婴幼儿特殊医疗需求属法定义务范畴,驳回了熊某要求分摊已支付费用的诉求。

▶ 二审终局:儿童利益不可撼动。二审认为:“熊某与冉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双胞胎女孩,现孩子未满周岁。冉某某自孩子出生后未哺乳和抚养孩子,孩子以奶粉为食。冉某某怀孕期间,熊某和熊某母亲请求冉某某生育并承诺自行抚养孩子,且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冉某某身体尚未康复,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综合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点亮法治明灯

▲儿童利益最大化。抚养权归属不受父母婚姻状态限制,需综合考量抚养能力、情感联系、成长环境等多重因素。本案双胞胎已在父亲处形成稳定生活模式,强行改变将损害其权益。

▲母亲优先非绝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应以母亲具备抚养意愿和能力为前提,拒绝抚养的意思表示将构成重要裁量依据。

▲彩礼返还动态审查。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时长、彩礼实际用途、女方孕产情况等均影响返还比例。本案女方将彩礼用于必要生活支出,符合“共同生活”要件。

法官释法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堆砌”。本案主审法官强调:“当母亲主动放弃抚养时,盲目适用形式化原则将造成二次伤害。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确认父亲方具备科学养育条件,才作出这一突破性判决”。

这起双胞胎抚养权“破例判决”,既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刚性守护,也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婚恋纠纷中,父母应当摒弃意气之争,始终以孩子健康成长为最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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