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立峰
被告:吴明远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陈立峰诉请:
确认 1996 年 8 月 29 日与吴明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吴明远返还购房款 10100 元;
判令吴明远赔偿经济损失 100 万元;
由吴明远负担诉讼费、鉴定费 5000 元。
事实理由:1996 年 8 月 29 日,陈立峰与吴明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明远将位于顺义区的一号房屋以10100 元出售,村委会作为证明人盖章。陈立峰依约付款并入住,居住近 30 年后,房屋成危房需翻新。因陈立峰非本村村民,村委会拒绝其翻新申请,陈立峰要求吴明远配合遭拒,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吴明远辩称:
同意确认合同无效,但陈立峰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有违诚信原则,合同已实际履行近三十年;
房屋已无返还可能,不同意返还购房款;
陈立峰主张的 100 万元经济损失无计算依据,不予认可;
请求驳回陈立峰返还购房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认定事实
一号房屋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吴明远名下;
1996 年 8 月 29 日,陈立峰与吴明远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吴明远出售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及附属设施,总价 10100 元,村委会盖章确认;
双方均认可陈立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无效;陈立峰拆除原西厢房重建,加建东厢房及棚子,房屋由陈立峰居住使用至今,土地使用证原件在吴明远处;
陈立峰因房屋成危房申请翻新遭拒,要求吴明远以其名义申请,吴明远表示无法配合;
经评估,房屋所在宅院评估总价 558589 元,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302146 元,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 256443 元,陈立峰支付评估费 5000 元;
双方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腾退返还问题,并约定收到判决款项后履行腾退义务。
二、争议焦点
陈立峰与吴明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吴明远是否应返还购房款 10100 元?
陈立峰主张的 100 万元经济损失应如何认定,吴明远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在合同无效后的腾退返还义务应如何履行?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绑定,禁止非法转让。陈立峰非本村成员,其与吴明远的合同处分了农村宅基地,损害集体权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二)购房款返还认定
虽合同无效,但评估时房屋作价远超购房款,且已涵盖现有房屋价值,陈立峰要求返还购房款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三)经济损失赔偿认定
吴明远明知宅基地不能对外转让仍出售房屋,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陈立峰非本村成员仍购买,负次要责任。法院参考评估报告、双方过错及市场价格,酌情确定吴明远赔偿陈立峰经济损失 89 万元。
(四)腾退返还义务认定
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返还财产。法院判决陈立峰在收到赔偿款后 90 日内,将占用的房屋及附属物腾退返还给吴明远,确保权利义务对等。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
确认陈立峰与吴明远于 1996 年 8 月 29 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吴明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立峰经济损失 89 万元;
陈立峰于收到吴明远经济损失赔偿款后九十日内,腾退返还占用的一号房屋及附属物;
驳回陈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严守法律红线:农村房屋买卖受严格法律限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易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交易前需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重视合同风险:合同当事人应确保交易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因合同无效引发财产纠纷和损失。尤其是涉及特殊标的的交易,需谨慎审查合同条款和主体资格。
合理维护权益:当合同无效已成事实,双方应理性协商解决后续问题。法院在处理时会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责任承担,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举证,合理主张权利。
规范农村房产交易:农村集体组织应加强对宅基地和房屋流转的管理,规范交易流程,保障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