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昨天刚聊了青岛市李沧区法院所谓荒诞不经的“行人安全距离”的案件,可能是引发了众怒,今天就看到了辟谣视频和澄清内容。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栋介绍,这个普法案例源自法院调解结案的一起真实案例。事发时间是2023年5月19日,原告为女性,碰撞事故发生时59岁,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发时29岁。事发当时,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间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缓慢转身站住,被告当时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况,将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真实案情与普法案例介绍的案情、网传的案情存在较大出入。
第一,网传撞人的是男性,实际上是女性,在发布的普法视频和文字中,法官只是用刘某和王某指代,并未体现二人性别。
第二,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与事实不符,实际上,从现场监控视频看,原告并没有“突然转身往回走”,只是缓慢转身站住,此时原被告之间尚有一定距离。
第三,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表述不当。真实案情中,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况的问题。
2023年9月1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原被告双方均聘请了律师进行代理。后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共同查看了调取的监控视频,双方共同商定对此事协商解决。此后,办案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方案,被告同意赔偿原告70000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原告同意该调解意见和支付方式。
2024年6月27日,双方到法院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于次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签署调解协议后,被告2024年7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1万元,并自2024年8月起于每月28日前均按时向原告支付6000元,目前只剩一期余款6000元因没到时间尚未支付。双方在履行调解书过程中未发生争议。
对于网传案情与真实案情存在出入的问题,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栋介绍,对于法院此次普法过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给广大网民造成误导的问题,在此诚恳地道歉。
下一步,法院将认真吸取此次案例普法中的教训,进一步规范案例普法工作,提高普法宣传质量,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请广大网民继续关心和监督法院的工作。
虽然说青岛法院的反应不可谓不迅速,把这起案件也说的比较清楚,让大家总算理解了为什么被告会愿意支付70000元调解金。
从监控视频上看,原告就是被被告撞倒的嘛!
这起事件有意思的点,当然不在于担任普法工作的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给广大网民造成误导”,解决问题的办法当然更不是“谁执法谁普法”。
1、为什么会让一个立案庭长来做侵权案件的普法?
这是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就提出来的问题,为什么不让办理这起案件的法官接受媒体采访介绍案件?为什么不让专业民事法官来阐述这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而是让一个立案庭长来普法?
有的朋友可能不太理解,立案庭长也是法院干部来,怎么不能代表法院来普法?
在法院的分工中,立案庭主要承担事务性工作(如材料审查、分案)等,主要接触的是案件的源头管理,几乎就接触不到具体案件的实质性裁判。
所以,让立案庭的庭长来介绍一起侵权案件的情况,并做法理分析和普法宣传,本身就是一件角色错位和专业混乱的事情。
那么,为什么会让一个立案庭长来做普法呢?又为什么会选择这样一起案件做宣传?又为什么会在普法宣传的时候闹这么大的一个乌龙呢?
以下是我的猜想,普法案例的选择本来就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一般要选择有普遍性、有讨论度,有代表性,有指导性,有创新性的案件,而这起行人相撞的侵权纠纷,确实是符合这几点要求的,当代人“低头族”较多,步行时不注意观察路况,因过错撞倒老人后确实需要赔偿,以此来普法,提醒网民走路时多注意交通安全和观察其他人员。而这起案件又是调解结案,而在目前“诉前调解”的大背景下(人民领袖为人民司法指明方向:“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一般的调解都会发生在立案庭主持的 “诉前调解”时,所以邀请立案庭长介绍案情也在情理之中。
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 那是“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给广大网民造成误导”吗?那是他一没好好了解案情的客观事实,二没认真听取主审法官的法理分析和调解思路,甚至连调解书都没认真看,就凭着自己的想象解说案情,说理释法,还煞有介事地生搬硬套了个“安全距离”出来。
更可笑的是,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去搜索一下,在李沧区法院发出这篇普法报道后,上级法院还专门予以转载;在很多网民提出质疑后,还有一些所谓的法律界专业人士力挺“安全距离”,称之为“司法创新”。
我昨天看到这些的时候,还在想:是不是因为我的法律学的还不完善,所以跟不上这么高深的学问。
2、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吗?
李沧区法院称:法院将认真吸取此次案例普法中的教训,进一步规范案例普法工作,提高普法宣传质量,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我觉得,这似乎带偏了解决问题的方向。
其实,虽然说,立案庭长可能在办理具体案件的业务能力上比不过一线审判的法官,但是基本的法理总是能明白的吧?
就是不怎么懂法的老百姓,也不可能自编自导出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侵权的普法案例吧?
只能说,该同志可能是个法盲。
法院要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应该是扫盲,迅速清理掉混在法院里的法盲,而不是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我相信,法院的 普法人员只要工作认真负责,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常识,是不是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并不重要。
最后,再想给有可能陷入诉讼纷争的朋友说几句:
法律无外乎人情,法律不强人所难,当你在诉讼中发现法官的导向可能有问题时,不要犹豫,也不要害怕,不要被法官头上的光环所吓倒,选一个信得过的律师,一起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有些法院就是草台班子,有些法官可能并不像你想象的那样,有些是不懂装懂,有些是因为什么不可言说的原因而懂装不懂。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