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一个常识,开车要保持车距。

你可能不知道,在青岛,走路也要保持“人距”,否则撞了人,少说你得赔7万。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发生在青岛的李沧区。

以下观点,除律师普法解读均来自知名媒体人,法度研究院院长刘万永。上边的视频,是他的完整讲解,可点击观看。

有一个刘女士,60岁,在人行道上,一边走一边打电话。走着走着,不知道为什么,突然转身往回走——王某本来她后面,结果躲闪不急,邦!俩人迎面相撞,刘女士当场倒地。

一检查,小腿骨折。

再一鉴定,十级伤残。

这怎么办啊?俩人谈不拢,官司打到了青岛市李沧区法院。

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一共18万8。

刘女士的理由是,你不撞我,我不会骨折,所以你应当赔。

路人老王说,如果不是你突然掉头,我们俩也不会撞上。

如果你是法官,你怎么判?

李沧法院的法官认为:

刘女士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没有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但是,王某也存在过错——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后经法官多次调解,王某赔刘女士7万,调解结案。

我算了一下,基本上4、6开。



这个案子,是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中,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的。

结果,韩庭长提醒的“行人也要保持安全距离”。

言论一出,评论区里就炸了锅——就是俗称的,翻车了。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女士无厘头地转身,还往回走,最终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责任。

这是没有疑问的,也是普遍认可的。

问题是,路人老王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一定要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

我们走路,当然知道应当与其他路人保持适当距离,也有注意义务。但是,你怎么会想到你前面的人会突然原地掉头往回走?

完全无法预见,也就无法避免,也就不应担责。我是觉得,路人老王,根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非要承担,这个7万也太多了。

我在青岛走个路,都能赔7万,以后遇见大爷大妈是不是都要绕着走?

再说保持安全距离这个事儿。

有人说,青岛的这个案例,法院应该是参照适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安全距离的规定,认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时,同样需保持安全距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问题是,汽车突然刹车,有转向灯、刹车灯提示啊,车辆追尾,后车全责,也能理解。

前面的人走着走着,突然转身,还要走几步,发生碰撞,这能怨后面的人吗?

法律规则的移植,你也得考虑社会常识啊。

是不是以后,青岛要出一个地方法规,行人走路,要保持3米的距离?

或者,在青岛走路要随身携带红绿灯,前面的人一停,身上的红灯亮起,后面的人再撞上,赔7万!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勇律师向“法度law”表示,从通常情况看,认定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就存在过错,这一观点似有不妥。从生活常识的角度,只要是正常行走,并不存在安全距离的要求。这是因为行人之间即使发生肢体接触,也不会造成伤害,要求保持安全距离并无必要。

秦勇律师说,如果本案存在特殊情况,使得法官认定“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合理的,那么应该提供更多的案件细节,尤其是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事件经过、对各方在特定情形下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充分证明作用的监控录像。公众已对此案提出质疑,法院有必要公开相应的录像片段,进行释法说理。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隋思金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责任划分需考量双方行为的直接性和可预见性。

例如,突然转身或未保持安全距离是否属于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并直接导致损害结果。

以突然转身的不可预见性为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行人横过道路时应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临近车辆时突然加速或折返。

本案发生于人行道,但该条款体现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要求。刘某边打电话边行走时突然转身,可能构成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增加了事故风险。若刘某转身行为无合理理由(如避让障碍物),其突然性可能被认定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

再以未保持安全距离为例,行人之间虽无明确距离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王某紧跟刘某后方,未预留足够反应时间,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若王某能证明已保持合理距离,但因刘某突然转身无法避让,其责任可能减轻。

最新消息:来源@央广网


来源:知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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