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建设工程领域,准确认定工程价款对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确定依赖于工程单价与工程总量这两个关键要素。
那么,如果工程单价和工程总量均无法确定的,法院会如何认定工程价款?
最高院《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德格县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工程单价和工程总量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若承包人进行了部分施工且支出了费用,法院可以以查证的承包人的垫资款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基础。
最高院认为,
甲公司主张丙公司欠付工程价款,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工程价款数额,需要工程单价和工程总量两个变量确定后才能计算。
就工程单价而言,从审理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并未订立正式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价进行明确,亦未能通过补充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乙公司与林李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中综合单价条款为空白,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施工单价。
就工程总量而言,甲公司退场后锦德劳务公司组织班组进行了整改,换言之,最后验收通过的工程量中,存在甲公司与锦德劳务公司工程量的混同,且现有证据无法区分两者各自的具体施工工程量。
针对甲公司的工程价款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咨询了三家鉴定机构,答复不能对甲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作出鉴定结论或仅能作出不准确的结论;二审法院审慎裁判,咨询了四川省工程造价师协会,该协会亦复函无法核算出甲公司拆旧及复垦的工程量及最终价款。
甲公司在无法对工程价款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甲公司就案涉项目进行了部分施工且支出了费用系客观事实,从矛盾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考虑,一审法院以查证的甲公司的垫资款来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基础具有合理性。但在王厚华已提出“给予垫资金额的30%作为回报”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结合丙公司与德格县国土资源局所签《德格县城乡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合同文件》,乙公司、丙公司与锦德劳务公司所签《德格县、白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劳务服务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结合案件实际,酌情确定本案工程价款为600万元,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必要的平衡,且未超出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范畴,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若双方就工程价款认定无法达成一致,即使无法明确工程价款时,法院也会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如双方过错程度、工程实际投入、工程使用情况等,酌情判定工程价款。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