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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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法律的基本原理来看,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不存在,合同所预设的交易秩序被法律否定。
那么,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违约金条款还能适用吗?
最高院在《上饶市建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其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合同无效,但利息违约金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工程款利息可参照合同约定计付。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案涉《备案合同》通用条款26.4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专用条款35.1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承担停工损失、工期顺延(20天内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超过20天支付1.5-2%市场利息)。”
《备案合同》虽无效,但上述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故案涉工程款利息可参照《备案合同》约定计付。
据此,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无效会导致违约金条款失去存在的基础,无法继续适用。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虽然合同无效,但违约金条款却可能依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一规定为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提供了例外的可能性。若违约金条款能够被认定为属于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那么即便合同无效,该违约金条款仍可继续有效。
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核心目的在于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梳理、核算以及善后处理,确保合同终止后双方的经济关系得到妥善解决。
比如,在一些长期的合作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合同提前终止(包括因合同无效等原因),违约方需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对方在前期投入、预期利益等方面的损失,这种违约金条款实际上起到了对合同终止后双方利益进行结算和清理的作用,有可能在合同无效时仍然适用。
周军律师提醒,合同无效后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一般不能适用,但存在违约金条款被认定为结算和清理条款等特殊情况时除外。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不能仅仅依据合同中的字面表述来判断,而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背景以及双方的真实意图等多方面因素。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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