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潘某与章某民间借贷纠纷,经盱眙县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作出生效判决书,判决潘某与盱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章某借款本金138万余元及利息45万余元。
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潘某将该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某小区的五间储藏室售卖,所得钱款由潘某决定用于其他支出,未履行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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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过程
2023年11月,盱眙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2月,盱眙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其名下房产、土地及附属设施予以追缴,由执行局依法处置。
检察官提醒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十六条规定对拒执罪情形进行了明确解释,对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义务,对于拒不执行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采取严厉措施,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来源:盱眙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