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权利人升级计算机系统的费用,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吗?

权利人为加强技术保护、维护技术安全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可以要求被告适当赔偿

阅读提示:原告向法院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基本上要实现2个诉讼目的,一是尽快使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尽快减少原告经营损失,二就是尽可能获得更多赔偿,弥补之前已经产生的损失。那么,律师如何能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代理原告获得更多赔偿、弥补更多损失呢?有哪些原告支付的款项可以一并要求被告赔偿呢?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结合一则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

裁判要旨:商业秘密案件中,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将权利人在发现被诉侵权行为后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及合理的补救措施加强技术秘密保护、维护技术秘密安全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考虑。

案情简介:

1.原告某包装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9日,是某包装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从事包装机械及辅助设备的设计、组装、维修等业务。

2.被告贾某于2017年7月入职原告技术设计岗位,有机会接触原告的核心技术和核心商业秘密。原告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采取了防火墙等技术保密措施,制定了完整的规章制度,被告贾某予以签字确认,同时,贾某也与原告签署了保密协议。

3.2021年3月1日,被告贾某申请离职,原告在审批过程中发现,2021年3月5日,贾某在互联网发布求职信息,涉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4.2021年3月6日,在办理交接手续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贾某的个人笔记本电脑和个人手机中存储有大量公司专利产品图纸、软件,外观设计图纸、设备照片、常年销售的全套设备资料,这些资料包含了公司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保护的信息,另外通过这些资料可以对公司相关产品整机进行深入研发,制造出相关设备,上述相关设备技术信息均为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贾某的行为给原告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5.2021年3月12日,原告与青岛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服务购销补充合同》《企业图文档协同管理系统EDM服务购销补充合同书》《服务器及相关设备维护合同》,购买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系统架构专业版、数据防泄密系统升级版和安装调试培训服务等软件及服务,并支付款项1516000元。

6.2021年4月,原告向青岛中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包括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万元、鉴定费8万元。

7.青岛中院一审认为,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原告提交的其与青岛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法显示与贾某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对网络、系统进行升级系因为被告贾某的侵权行为,并且原告也未提交贾某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其他证据,故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对于其主张的律师费、鉴定费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虑,最终支持10万元。

8.原告认为律师费、鉴定费、购买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系统费(151600元)属于原告直接损失,法院应该支持,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9、2023年6月30日,最高法院改判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包装机械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法院裁判观点:

一、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认定,需要实际损失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权利人重建或者修复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有权选择以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其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认定,需要实际损失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权利人重建或者修复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但是,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后,即使原有保密措施仍然有效,权利人通常也会采取升级安全系统、增加安保设备等措施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商业秘密安全。虽然升级的安全系统、增加的安保设备权利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仍可以使用,但是,权利人采取上述措施的诱因是侵权行为的发生。

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遏制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商业秘密安全所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在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中予以适当考虑。

二、购买上述软件和服务的行为发生在发现贾某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后的第四天,时间极为接近,且其内容涉及技术秘密的安全与维护,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

本案中,贾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涉案技术秘密,其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某包装机械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判决贾某赔偿的10万元仅为维权合理开支,未包含其升级安全系统的直接经济损失151600元。对此,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2021年3月1日,贾某向某包装机械公司提交《辞职报告》;2021年3月6日,贾某与某包装机械公司工作人员交接工作电脑文件;2021年3月8日,某包装机械公司发现贾某个人笔记本电脑中存储了其技术秘密,遂以贾某涉嫌侵害商业秘密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3月12日,某包装机械公司与青岛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系统架构专业版、数据防泄密系统升级版和安装调试培训服务等软件及服务。即,某包装机械公司购买上述软件和服务的行为发生在发现贾某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后的第四天,时间极为接近,且其内容涉及技术秘密的安全与维护,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

三、对其技术秘密安全与维护系统进行升级亦属必要和合理,因此可以适当支持。

根据保密需要和保密制度,某包装机械公司对贾某的工作电脑采取了主机上锁及封闭全部USB接口的物理隔离措施,但是,贾某的个人笔记本电脑中却存储了175个与某包装机械公司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近似的三维零件图,某包装机械公司对其技术秘密安全与维护系统进行升级亦属必要和合理。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将某包装机械公司在发现贾某被诉侵权行为后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及合理的补救措施加强技术秘密保护、维护技术秘密安全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考虑。需要强调的是,某包装机械公司支出的该笔151600元的费用,并非一次性损失,某包装机械公司可以长期使用并从中获益,故该笔费用不应由贾某全额负担。另,根据查明事实,某包装机械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万元及由原审法院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费8万元,原审判决贾某共赔偿某包装机械公司10万元,考虑到某包装机械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及司法鉴定费等因素,该判赔数额明显偏低,本院予以适当调整。

四、从四个方面考虑,酌定支持40%左右的技术维护费用。

本院在确定贾某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某包装机械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第二,贾某在已经与某包装机械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知晓公司的保密制度且离职前就保密事项再次签署承诺书的情况下,故意将公司技术秘密复制、下载和保留于个人笔记本电脑,其侵权恶意明显;第三,某包装机械公司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后立即购买软件及服务加强技术秘密保密措施,为此支出151600元;第四,某包装机械公司为本案诉讼已经支出律师费1万元,并预缴司法鉴定费8万元。本院酌定贾某向某包装机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司法鉴定费8万元由贾某负担。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某包装机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判决改判原审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判决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包装机械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

案例来源:

《某包装机械公司与贾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45号]

实战指南:

一、商业秘密案件中,鉴定费、律师费、升级安全系统的技术服务费等权利人为维权、止损支付的支出,很多都不会全额支持。

确实,反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是,反观司法实践中包括最高法院在内各级法院的做法,很少有法院会全额支持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常见的如鉴定费、律师费、技术维护费用等。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考虑:第一,不是所有的商业秘密案件都需要鉴定、都需要委托律师、都需要委托技术服务公司修复计算机系统或者升级。因此,鉴定费用、律师费用、技术服务费用并不是必然支出的费用,不是因侵权行为必然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较弱。第二,上述3种费用,市场上并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说白了就是由各家自主定价,往往差异会比较大,如果法院一概支持,就会存在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技术服务公司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夸大费用的道德风险,也违反了损失赔偿一贯遵循的填平原则。第三,虽然升级的安全系统、增加的安保设备权利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仍可以使用,这部分权利人持续获得的利益法院无法准确计算。

二、对于权利人而言,如何最大程度上不让自己支付的费用白花、如何能最大程度在诉讼中争取法院支持,一定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要在合同中明确写明签订本合同的背景,系由于权利人处发生了XX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事件,明确是与什么有关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与诉讼中秘点呼应。写明合同背景,是为了证明权利人采取上述措施的诱因是侵权行为的发生,两者之间有关联关系。

第二,要在合同中明确签订本合同的目的,系对侵权人XX通过何种途径实施何种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何种保密制度破坏,特地进行的网络、系统升级,这是为了后续证明权利人为该合同支付的费用是权利人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遏制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商业秘密安全所支出的补救费用。

第三,签订合同、支付合理支出一定要快、时间一定要短,这里,签订时间和支付之间都直接影响着法院未来认定这笔费用是否为必要支出、与案件的关联,十分重要。如果权利人在侵权事件发生很长时间后才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很难说权利人签订合同、支付费用具有必要性。因为如果有十分必要,必然很快就会行动,而不是等待很长时间。反之,如果不是十分有必要,那么该费用自然与案件被告侵权行为和权利人的损失关联性不大,也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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