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利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他们在幼儿园的安全问题牵动着每一位家长的心。因为在这个年龄段,孩子们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和关爱。那么,小朋友在幼儿园受伤,责任该如何承担呢?民法典对此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清晰的规定。以下案例及其分析,从不同角度厘清了孩子在幼儿园受伤时的责任分担依据。



孩子打闹受伤,幼儿园承担主责

  2024年12月20日,同一个幼儿园的霖霖和丹丹在玩耍时发生冲突,霖霖将丹丹推倒时正好撞到旁边栏杆上,造成丹丹胫骨骨折,经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等费用3.6万元。丹丹的父母跟霖霖家长沟通过,对方同意赔偿丹丹的部分医疗费用,但双方家长都认为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因赔偿事宜多次交涉无果,丹丹的父母将幼儿园及霖霖家长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幼儿园辩称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老师无法对这一意外进行控制,因此拒绝赔偿。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孩子发生冲突时,幼儿园值班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遂判决幼儿园承担60%的赔偿责任,霖霖的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小朋友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应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这既是保护小朋友的法定职责,也是维护其自身的利益的现实需要。同时,幼儿之间发生嬉闹打架行为,与其监护人日常教育、管理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和人生的第一任老师,应加强教育管理,引导未成年人规范言行举止,学会尊重他人、保护自己。本案中幼儿园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孩子们打闹的苗头并适时引导和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孩子受伤害的直接原因系因打闹引起,故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设施损坏致伤孩子,幼儿园管理失责应赔偿

  小朋友乐乐趁幼儿园老师没注意,独自跑到蹦床上玩耍,因蹦床扶手边缘破损还未及时修复,突起的一角将乐乐面部划伤。经医院治疗后还是留下了疤痕,医嘱要求后期进行激光手术以消除疤痕。因协商赔偿未果,乐乐的父母诉至法院,诉请判令幼儿园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是造成孩子受伤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万元。

  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保护方面,上述规定赋予了教育机构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因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管理范围,且他们的智力尚未发育成熟,对危险的认知及防范能力较弱,教育机构应当对孩子们的人身安全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中幼儿园没有在第一时间将破损设施修复,在安全方面明显存在管理职责上的疏忽,同时老师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因此对于事故责任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提醒幼教机构,在防范管理风险方面,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做好园内游乐及安全设施的定期维护及检修工作,及时排除风险点,确保园内设施安全;在职责落实方面,应制定并完善安全规章管理制度,周密做好园内户外活动的组织安排,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在日常教育方面,需加强对孩子们的安全行为教育,提高他们对危险的认识及防范能力,让孩子们学会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避免伤害他人。

  “第三人”实施侵害,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

  2024年5月28日,胡某醉酒后不顾门卫的一再劝阻,强行闯入某幼儿园,将正在排练演出节目的小朋友琳琳打伤。事后,琳琳的父母向幼儿园索要医疗费用,幼儿园以其并无过错为由拒绝,胡某也以其醉酒神志不清、并非故意为由拒不担责。一气之下,琳琳的父母将胡某和幼儿园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胡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小朋友在幼儿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鉴于琳琳的伤害来自校外人员胡某,故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本案中门卫最终未能阻止胡某进入校园,应认定幼儿园没有完全尽到照顾、保护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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