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刑事控告后公安不予立案,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等。二、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经过复议,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控告人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复议决定书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案监督权,控告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六十条及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据。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控告人。申请立案监督时,需准备立案监督申请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受理回执及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穷尽以上救济程序,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则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督察、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对于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提醒控告人注意的事要保留好相关的报案凭证,如报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若公安机关不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当事人可以拨打12389进行投诉,必要时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代理。
当刑事控告后公安不予立案,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等。
二、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经过复议,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控告人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复议决定书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案监督权,控告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六十条及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据。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控告人。申请立案监督时,需准备立案监督申请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受理回执及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如果穷尽以上救济程序,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则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督察、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对于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提醒控告人注意的事要保留好相关的报案凭证,如报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若公安机关不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当事人可以拨打12389进行投诉,必要时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