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拍案惊奇之青岛行人碰撞案 —
文|贾也
近日,山东青岛一桩行人相撞案件引发广泛争议。60岁的王女士在人行道行走时突然转身,与后方行人赵某相撞,导致自身胯骨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王女士将赵某诉至法院,索赔18万元。经调解,法院认定王女士因突发转身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由赵某赔偿7万元。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公众对司法裁判逻辑及调解合理性提出质疑。
听到这则法治新闻,我第一反应是难以置信,其情节过于荒诞离奇,以至于我差点以为这是营销号编造出来的“现代聊斋”鬼故事。
然而,有“普法人士”竟义愤填膺地站出来反驳,称法院并未判决,而是原被告双方经调解后,原告自愿赔偿7万元,并出示了一段视频作为证据。
看到这样的说法,我内心不禁感到无奈和悲凉。毕竟,稍有常识的人都清楚法院调解意味着什么的。
事件中,前方行人突然紧急停下,甚至出现逆行行为,这样的情况为何不能判定其全责?不过,“老人”与“女性”这样的组合,仿佛天然获取一种逆天的东方神力,致使人间律法与世间情理在这起事件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我观看了该视频,法官判定男子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其“在行走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因此存在过错并需承担次要责任。
从法律角度审视,是怎么看就怎么不合理的。
法院将机动车领域的“安全距离”逻辑类推适用于行人碰撞案件,这种扩张性解释超出了现行法律框架。若按此逻辑无限延伸,何不直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定后方男子全责?毕竟该男子不仅未保持安全距离,且未采取人力急刹、及时鸣铃等避险措施。当然,若要求行人承担类似机动车的严格注意义务,相应地也应建立行人强制保险制度(如交强险、三者险)以平衡责任风险。
但你要是从化解矛盾、稳控信访的角度看,就感觉又有点合情合理了。
其实,我们的法官处理案件的原则是“定纷止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根本就不是维护公平与正义,能够调解的则尽量调解,往往采取“两边做工作”(两边吓唬)的方式推动双方达成和解,以减少开庭程序,从而不影响法院的结案率。就像这起行人相撞案中,法官很可能利用了信息不对称及法院的权威,让被告妥协让步(当然,也存在原告主动提出调解方案的可能性),从而接受7万元的赔偿。这个案子里面,虽然法官完成了案件调解、原告获得赔偿,看上去有那么点“多赢”的局面,但是整体来看,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威信都遭受了极大损害,7万元的调解金不仅买断了程序正义,更买断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让人恶心到令人作呕的是,法院的人虽然“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把这种“和稀泥”的调解当成了法治政绩,喜滋滋地登报上官媒——电视台作为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起来,神化为“普法学法”的样板,这不仅是对公众认知的傲慢践踏,更是对法治精神的系统性背叛。
至于这是普的哪门子“法”?我们就不得而知了,大概是普的让离谱找到门的“离谱到家”的“法”。由此可见,现在有些机关“脱离群众”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行事之荒谬,简直匪夷所思。
我实在无法参透这类案件的意义究竟何在——为了引导尊老的风尚?显然不是,反而善良的老人跟着一起吃亏了。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大家走路碰个人貌似本来就不是什么大事吧。若提及经济效益,将年轻人的钱财转移给老人,不仅无法促进经济发展,反而可能导致效益下滑;至于弘扬法治精神,难道就没有更合适、更具代表性的案例可选吗?
我不禁质疑,青岛法院法官是不是通过“司法创新”来推动“银发经济”,这种做法似乎可以填补了国内行人不能碰瓷行人的空白,极大提升了社会就业率?显然,在这场荒诞剧中,真正的输家是法律的尊严与民众的法治信仰。
当司法沦为风险转嫁的工具,当调解异化为权力交易的中介,我们不得不警惕:这种“司法创新”正在瓦解法治的根基。唯有重建司法的道德勇气,回归法律解释的实质正义,才能避免更多“现代聊斋”在法庭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