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原指旧时一些混混无赖之徒,手拿“名贵”瓷器(赝品)故意撞人,瓷器随之落地而碎,以此敲诈行人。

如今,混混找茬敲诈餐馆,无赖故意倒地敲诈车主等行为,也称之为碰瓷。

近日,《法治青岛》节目报道一个案例,引发巨大争议:刘某和王某在人行道前后走着,边走边打电话的刘某,突然没征兆地转身往回走,正好撞上迎面过来的王某,刘某当场摔地上受伤。据此,刘某起诉王某,索赔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18.8万元。经李沧区法院调解,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

此时,想到两年前代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开庭前原告代理人主动找我调解,被拒绝后直接撤诉,类似于碰瓷,我当时就称之为“碰瓷式诉讼”。



案情:张三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甲公司的A品牌化妆品,逐一扫码核实,确认为正品后,放在网店销售。2022年6月,外省某客户网购一支A品牌化妆品。不久,张三接到平台乙公司转送的甲公司认为侵害其商标权的通知,遂从网店下架。

甲公司提起诉讼,称:原告是一家知名化妆品企业,系A品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张三在其网店低价销售A品牌化妆品,公证购买取证后,确认张三销售的产品来源不明,且价格远低于正常价格,核实为假货。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也带来商誉损害,同时,乙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诉请张三赔偿10万元,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受张三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张三坦言:到法院领取诉讼材料时,承办法官建议协商解决。据此,张三希望通过律师的工作,在5万元以内了结此事。

办案过程:扫甲公司提交的商品外包装照片条形码,显示为A品牌化妆品,建议零售价178元;扫防伪码,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再行输入,显示为“非正规渠道产品”,说明已被“封码”或“黑码”。即:甲公司购买后,先确认案涉化妆品的批次,再从系统中更改该批次化妆品的二维码扫描结果或关闭二维码查询,此时扫码则会显示不存在此二维码或非正规渠道产品,甚至是假货。张三最初标价178元,可无法售出。担心商品砸在手里,只能微利销售。看来,价格的差异才是本案诉讼的起因。但是,价格争议涉及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没有关联。

拟定诉讼方案:1、张三销售是正品,不是假货;2、化妆品作为普通商品,不属于专营、专卖商品,也不是特许经营商品;3、张三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6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之一。

看来,甲公司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之后,将诉讼方案告知委托人,建议不要急于调解,根据庭审情况再决定是否调解及金额。法庭上得不到的,调解也别想得到,张三同意。

此外,如果经庭审核实,甲公司派人购买后关闭或更改了防伪码查询信息,是隐瞒真相;借此诉称张三销售假货,属虚构事实;企图通过诉讼途径,获取不法利益,存在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的可能。鉴于此,张三保留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权利。



2023年1月18日中午,开庭前,乙公司的代理人称已参与多起类似案件,均以调解赔钱结案,我笑而不语。此时,接到甲公司代理人电话,问是否同意调解,答复暂不调解。电话中对方列举张三的侵权行为,我逐一反驳,并提到了反诉。通话结束后约10分钟,法官告知:刚接到甲公司代理人请求撤诉的电话,书面申请书随后邮寄法院,不再开庭。1月30日,收到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甲公司庭审后撤诉是预料的结局之一,庭前撤诉则在预料之外,这让我想到“碰瓷”。被侵权后,通过诉讼维权无可厚非。可是,个别权利人实施名为维权,实则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套路如下:先寻找他人在经营中的瑕疵(构成侵权的除外);再通过电话或函件等形式,告知他人已侵权。此时,有些人觉得自己构成侵权,愿意协商赔偿了事;仍不中招的,通过诉讼主张赔偿,能坚持者所剩无几。

鉴于侵害知识产权有别于常见侵权(如故意伤害,交通事故等),专业性较强,常人难以把握,往往中招。此时,就需要律师进行专业性分析,厘清是否构成侵权?如不构成,坚决怼回去,就像碰瓷遇到硬茬一样。

碰瓷式诉讼是权利人滥用民事权利的表现形式之一,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人可以在本诉中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向对方主张赔偿因其滥用诉权而产生的合理支出,如律师费、差旅费、商誉名誉损失等。

本文作者:四川乐山律师何康,欢迎投稿,文中观点不代表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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