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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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早退,单位是否可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呢?本文引用最高法典型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作以双向提示。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大聪明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V10.3〉阅读申明书》,确认其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载明:“工作日公司实施固定考勤管理,上班时间为9:00-12:00,13:30-18:00。”“未经审批同意,在下班时间结束前离岗的人员属于早退。在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早退达3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并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某公司通过邮件向大聪明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大聪明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在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间无故早退6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与大聪明的劳动合同。经某公司监控显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中载明的五次早退1分钟行为,均为大聪明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2022年12月8日,大聪明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确认大聪明与某公司自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向大聪明出具离职证明,并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第四季度绩效奖金。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据此,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鉴于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除应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外,还应考量制度规则及具体执行的合理性,同时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妥善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将早退的标准进行了细化,认定是否构成早退需结合考勤记录、审查、通报、处罚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到本案,首先,某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中规定了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并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将给予开除处理,而大聪明确实存在五次中午下班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某公司并未通过劳动规章制度明确早退的具体标准,劳动者对该标准可能存在离开工位、离开公司等不同理解,故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缺乏依据。其次,某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均需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大聪明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分别发生在2022年10月、11月和12月,但某公司从未向大聪明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仅在最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一次性提出,并据此认定大聪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明显缺乏合理性。
综上,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合常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大聪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法定加班工资、绩效奖金。
三、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是否构成“严重违反”需要综合考虑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执行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否明确早退等具体标准,是否通过提示、处罚等方式对劳动者相关行为进行纠正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应明确界定迟到、早退的具体标准,避免歧义。例如,明确“早退”的定义是离开工位还是离开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遵循民主程序,并保证员工知情、同意,在发现员工违规行为时,应及时提醒、警告或处罚,避免在最后一次性提出多项违规行为。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行为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并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入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避免因误解而违规,在发现公司处理不公时,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如果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