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犯罪的四大核心要素
要清晰地了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如何定罪量刑,首先得深入剖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它包含了客体、客观、主体、主观这四个紧密关联的要素。只有准确把握这些要素,才能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做出精准判断。
(一)客体要件:双重侵害对象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对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侵害,又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客观要件:“不正当利益 + 财物给付 + 数额标准” 三重认定
从客观行为来看,表现为行贿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了现金、实物,甚至像回扣、手续费等各种形式,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谓不正当利益,涵盖的范围很广,比如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行贿获取本不该属于自己的项目;在商业合作中,通过贿赂对方工作人员,获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并且,要构成此罪,还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行贿数额在 6 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就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
(三)主体要件:自然人与单位的双重责任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像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也可以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当单位实施行贿行为时,实行双罚制。一方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例如:乙企业为了在当地获得土地开发项目,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决定,以企业的名义向负责土地审批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5 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乙企业作为单位会被判处相应的罚金,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参与行贿决策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与 “不正当利益” 目的
从主观方面来说,行贿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行贿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给予他人财物,并且这种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仍然积极主动地实施。这里的“不正当利益”,不仅仅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利益,还包括那些虽然没有明确违反法律条文,但违反了行业规则、政策导向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利益。
二、量刑标准:从数额分级到情节考量的处罚体系
(一)基础量刑:“数额较大” 与 “数额巨大” 的两档划分
在本罪量刑时,行贿数额是一个关键的考量因素,法律明确规定了“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两个档次,对应不同的刑罚幅度。
- 数额较大(个人 6 万 - 200 万元,单位 20 万 - 200 万元):当个人行贿数额在 6 万元以上不满 200 万元,或者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不满 200 万元时,就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个人 200 万元以上,单位 200 万元以上):一旦个人行贿数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数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就被认定为“数额巨大”,将处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特殊情节:从宽处罚的实务认定要点
在量刑过程中,除了考虑行贿数额,犯罪情节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其中,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行贿人自首,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提高犯罪侦破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从宽处罚并不是无条件的,法院会综合考虑行贿的数额、情节、行贿人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三)单位犯罪:双罚制下的责任分配规则
当单位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时,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进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至关重要。如果行贿行为是基于单位的决策,并且行贿所获取的利益归属于单位,那么就会认定为单位犯罪。
例如:某公司的管理层集体决议,通过贿赂的方式获取一个重大项目,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动用了单位资金用于行贿,并且项目成功后,利益也归公司所有。这种情况下,公司作为单位会被判处相应的罚金,而参与行贿决策和实施的公司管理层等直接责任人员,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司法实践:立案追诉与辩护空间的实务指引
(一)立案标准:数额与情节的双重追诉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不仅仅依赖于数额标准,还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除了个人行贿数额在 6 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这一数额标准外,即使行贿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如果存在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造成重大损失等情节的,同样应被追诉。
(二)辩护要点:从主观目的到行为性质的抗辩路径
- “正当利益” 抗辩:如果行贿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比如在正常的业务洽谈中,为了争取一个符合市场规则和自身实力的合作项目,按照行业惯例给予对方一些合理的好处,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平竞争原则,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在辩护过程中,辩护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利益的合法性,例如相关的合同文本,其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条件等,表明行贿人争取的项目是基于自身的实力和合理的条件;还有审批文件,能够证明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行贿人在项目中的参与是符合正常程序的。通过这些证据,有力地论证行贿人获取的是正当利益,从而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
- “被索贿” 抗辩:如果行贿人是因被索贿而给予财物,并且最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认定为行贿。在实际辩护中,举证责任非常关键。辩护人需要搜集各种证据来证明受胁迫的事实,比如相关的聊天记录,其中可能包含勒索方的威胁言辞和要求;证人证言,如有在场的第三方能够证实行贿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给予财物;还有录音录像等,这些证据能够直观地反映当时的胁迫场景。同时,还需要证明利益未实现的结果,通过展示项目的进展情况、双方的交易记录等证据,表明行贿人虽然给予了财物,但并没有因此获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以此来争取无罪判决。
- “主动补救” 情节:如果行贿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赃,将行贿的财物全部或部分退还,表明其有积极改正错误的态度;积极赔偿因行贿行为给他人或社会造成的损失,弥补行贿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并且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行贿的事实和相关细节,提供有关受贿人的信息等,这些情节都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这些主动补救情节,对行贿人从轻处罚,甚至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行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典型案例:从判例看法律适用细节
通过具体的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细节。在“王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中,王某是一家小型投资公司的负责人,一直觊觎着当地一家经营不善但资产优质的公司,企图低价收购。为了达到目的,王某向对方公司的负责人送去了 100 万元现金。在收购过程中,由于王某的行贿行为,使得原本公平的收购竞争环境被破坏,其他有实力且有意向的收购方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案发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其行贿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符合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但考虑到王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行贿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1 年 2 个月,并处罚金。
这一案例清晰地凸显了“不正当利益”在司法认定中的关键作用,王某为了低价收购公司而行贿,这种利益明显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属于不正当利益。同时,也展示了行贿数额对量刑的直接影响,100 万元的行贿数额对应了相应的刑罚幅度,再结合坦白情节进行综合量刑,为我们理解该罪名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生动的样本。
作者介绍
杨有有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刑事辩护方向法律硕士。杨有有律师具备完整的公检法实习工作经历,对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全方位的了解和掌握。自参加律师工作以来,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控告等案件的办理,参与办理了多件重大、疑难、复杂及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如北大牟某某虐待案、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贪污案、百度公司管理层职务侵占案、某高校校长涉黑案、某法院院长贪污案、某国企虚假诉讼案以及十余件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