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国的人生“分水岭”,发生在2023年正月。杨立国的人生“分水岭”,发生在2023年正月。
在这之前,他是11家企业的创始人,累计上缴税款18亿多元。他多次当选本地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和工商联副主席,并连续多年被评为迁安、唐山的劳动模范,是一位受人尊敬的地方贤达;
在这之后,他被打成“黑老大”,先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六个月,再是暗无天日的刑事羁押。无命案、无套路贷、无保护伞,有辩护律师苦笑:“他一个企业老板,有点‘侮辱’了黑社会的暴力名头。”
面对非法取证、编造口供、刑讯逼供等重重质疑,一审未启动“排法”程序,二审又以书面审理避开。2025年3月19日,石家庄市中院裁定驳回杨立国及其他人员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总价值约30亿元人民币。
这一结果不仅让杨立国继续深陷囹圄,也使毕其一生创造的巨额财富瞬间“清零”。杨立国的家人对此愤慨不已,直指这是一起“近海捕捞式冤案”,是“欲加之罪”的趋利执法。
从地方贤达到“黑老大”
杨立国的人生轨迹颇具传奇色彩。1963年1月,他生于河北省迁安市城关镇公平村,早年是一个普通的泥瓦匠和裁缝。
借得改革开放春风,1988年,杨立国踏上创业之路。凭借着勤劳和智慧,他逐步将自己的商业版图拓展至铁矿、酒店、房地产等,先后创办了11家企业,解决数千人的就业,累计上缴税款高达18亿多元。此外,他还热心公益事业,多年来的捐款总额已达403万元。
因在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的多重贡献,杨立国多次当选迁安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和迁安市工商联副主席,并连续多年被评为迁安市、唐山市劳动模范,在当地享有颇高的声誉。
杨立国早年的留影
2023年2月16日,这位地方贤达突遭变故,在公安调查一宗其他案件时,发现杨立国名下高达10.9亿元的现金存款,随之人为拔高案件,进而冻结其122套房产、7宗土地使用权、8辆汽车等,总价值约30亿元。
此案经历两次移送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及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4年4月30日,案件起诉到鹿泉区法院,同年6月20日,河北省高院才出指定管辖决定书,期间致使该案当事人处于鹿泉区法院无管辖依据而非法羁押状态。此外,家属还反映,该案当事人在指居期间遭遇严重的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编造口供等情况。
2024年11月4日,石家庄国山宾馆南会议楼,这个临时改建的审判庭迎来杨立国案一审。
从8月16日到11月初,该案先后召开了四次庭前会议。从2024年11月4日到12月14日,一审法庭审理时间长达40天。因管辖权、审讯程序、查封资产规模、犯罪事实、时间跨度等焦点引发社会热议。
31页起诉书指控,早在1998年下半年,为了攫取迁安市赵店子镇岐阁寺铁矿(后更名为腾龙铁矿)的经营权,杨立国通过张爱民(已故)等招募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各种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陆续威胁、逼迫代某军等人转让铁矿的承包经营权,一个以杨立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由此初步形成。
杨立国还先后招募了孙久利、李奥东、朱传玉、陈文雄等人加入所谓的“护矿队”,在迁安当地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检方还指控,在收购秦皇岛的鑫兴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卢龙铁矿)后,经营期间,杨立国因采矿问题与刘某涛发生矛盾,遂授意陈文雄等人招募更多社会闲散人员充实到“护矿队”中。
2006年8月5日,双方在卢龙铁矿发生斗殴。在这场持械斗殴中,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检方认为,杨立国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成立以来,共实施犯罪活动12起,违法活动4起,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名,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共四项罪名追究杨立国的刑事责任。
但是,翻遍起诉书与判决书,上述所谓斗殴无一受害者现身,所谓冲突都是外来势力到矿场闹事所致。杨立国没参与任何一场斗殴,与他一同被起诉的20人没有查出“保护伞”。
更为蹊跷的是,自2022年11月2日孙久利落网,到2024年11月4日一审开庭,历时整整两年。2024年底一审判决,再到2025年3月二审定谳,不过一个季度,中间还有漫长的春节,审判堪称神速。
“近海捕捞”10亿现金存款
庭审过程中,杨立国的辩护律师对检方的指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他们认为,这场涉黑风暴的源头,本来无关杨立国,而是“孙久利等人系列案件”的旧案。
2018年,杨立国的前员工朱传玉前往柬埔寨谋生,2022年因涉嫌违法被福建警方拘留,后被移交河北警方。期间,朱传玉供述其在2006年前后,参与铁矿打架斗殴的事件,这条线索进而牵出2004年之前的保安队负责人孙久利。
2022年6月20日,“620专案”成立。警方在办理孙久利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孙久利曾于20年前在杨立国的公司工作过,而杨立国及其企业拥有大量财产,其中现金储备高达10.9亿元。于是,“孙久利等人系列案件”升级为“杨立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最终,拼凑成一个拥有20名被告人的涉黑案件,孙久利则是本案第二被告人。
“本案连杨立国的立案手续都没有,只有孙久利系列案件——即‘620专案’的立案手续。这简直是荒唐至极!”辩护律师指出,警方在未对杨立国正式立案的情况下,就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明显违反了“先立案,后侦查”的法定程序。
多名刑法学专家论证后认为,石家庄鹿泉区,既非本案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或结果地,也非杨立国的居住地,无论是法定管辖,还是指定管辖都缺乏法律依据,该区司法机关对本案根本不具备管辖权。
“管辖权问题的根子,在于逐利式执法,”一位律师指出,这正是某种“远洋捕捞”的变种——由于发生在省内,因此也被坊间称之为“近海捕捞”,目标直指民营企业手中的巨额财富。
旁听者回忆,在庭审中,杨立国极力辩称,自己与孙久利系列案件毫无关联,并质疑鹿泉区对其涉黑案件的管辖权。
“我要不是有这么多钱,就没有这么多事。”他曾无奈地说道。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早在20年前,本案的第二被告人孙久利,就因为在外喝酒打架而被杨立国开除。他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自己与杨立国的涉黑案件没有任何关系。
“我跟杨立国一毛钱关系没有,因为我20年前就不干了。他就在我旁边坐着,他要是给过我一分钱,你们判我100年我都认。”孙久利在法庭上说。
起诉书与判决书均提及的王江案件(无论是否与杨立国有关),早已过了追诉期。所谓的受害者,在案发当时的鉴定结论是轻伤,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所谓的重伤鉴定,是2022年立案后重新进行的,并非2006年案发时的鉴定结果,且最新的鉴定,仅用了三天时间就出具了结果,其公正性令人质疑。
律师在质证环节还指出,在检察机关提供的42份问询笔录中,竟然有37份来自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
更令人惊讶的是,这些笔录甚至连标点符号都惊人地一致。多名被告人家属认为,这明显是人为拔高、凑数,“为了搞钱而搞案子的痕迹很明显。”
二审不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后,杨立国不服。他向石家庄市中院提起上诉。
辩护律师多次向二审承办法官强调,本案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并提交了“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诸多新证据和开庭审理申请。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证据认定错误,且明显会对杨立国的定罪量刑产生实质影响。”
他们指出,一审法院未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多名被告人供述系侦查人员非法取得,与已经查看的同步录音录像,及原审被告人当庭供述完全矛盾。并且,其大量证据也未经有效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证据认定的事实及做出的判决,对上诉人的定性不准、量刑明显不当。
然而,石家庄中院的回复异常冷淡。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部分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不予认可,但所述理由与一审期间的理由并无实质差异,并不影响定罪及量刑。
尽管部分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但并不影响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故不同意开庭审理。最终,石家庄中院作出的二审裁定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径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律师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他们强调,新调取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直接影响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成立,完全符合应当开庭审理的条件。
同时,二审法官与最高法院“全面推进提高二审刑事案件开庭率”的要求背道而驰,无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对错与否,并对律师提交的新申请、新证据不加审查就答复不开庭,只顾催促律师提交辩护意见以便结案,实质上已经剥夺了上诉人最后的救济途径,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承办法官嘲笑辩护律师:“辩护人申请开庭只是为了给当事人表演。”
同案两位家属控告刑讯逼供
律师曾向法院申请,调取多份能够证明杨立国无罪的新证据,但承办法官拒绝调取,理由是“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没有调取证据的必要性。”
辩护律师认为,二审法官对案件事实漠不关心,对辩护人提交的开庭审理、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排除非法证据、向相关证人取证、侦查人员出庭等各项申请全部驳回。
显然,这是在对案件还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就已经得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草率结论,导致本案事实仍然无法查明,最终使二审成为“走过场”。
目前,杨立国已就二审判决提起申诉,力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副市长的证言
本案的诸多疑点与瑕疵,不仅在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本身,还在于二审程序上的争议。杨立国的家人和辩护团队坚信,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本不成立,检方指控的诸多犯罪事实都存在严重的偏差甚至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为杨立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其标志性事件为“赵店子镇岐阁寺铁矿寻衅滋事案”。
一审认定,1998年底至1999年初,杨立国伙同他人采取随意克扣矿石货款的方式,迫使代某军转让岐阁寺铁矿及第一选矿厂的经营权,构成寻衅滋事罪。
然而,辩护律师经过调查取证获得的多份证人证言显示,杨立国购买该铁矿时,根本不存在随意克扣矿石货款等寻衅滋事行为。
铁矿原矿主代某军,因自身资金实力不足,通过其同学、时任迁安市副市长任秀成向他人借款承包了铁矿。代某军的铁矿承包费一年高达800多万元,但在市场低迷和资源税的双重压力下,利润极低,经营困难。代某军想转让,主动找任秀成帮忙。
根据任秀成的证言,他随后给杨立国打了电话。杨立国表示代某军确实找过他。任秀成建议双方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此事。“过了那么三五天,就把这事儿做成了。”
任秀成后来担任迁安市政协主席,他愿意出庭作证。
律师提交的证人证言还显示,当时代某军为了缴纳铁矿承包费,曾分别向两个老板和当地一家铁矿借款100万元、150万元和300万元,这进一步印证了他当时面临的资金困境。
代某军自愿放弃承包,主动找到政府帮忙;而杨立国以缴纳资源税为代价,经迁安市政府批准承包了该矿。多名权威刑法专家提交的论证意见认为,在案证据难以排除杨立国取得该铁矿的经营权系合法商业行为的可能性。
然而,二审裁定显示,包括任秀成证言在内的大量新证据,均被认为“不能作为改变一审事实认定的依据”而未获采信。
二审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的定案依据,过分依赖于合法性严重存疑的被告人供述,而大部分口供又形成于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石鑫宾馆期间。
本案所涉刑讯逼供指控,由来已久。参与杨立国涉黑案侦办工作的三名警官,目前已在另一起案件——暴钦瑞致死案中,因刑讯逼供被追究刑事责任。
杨立国的家人因此质疑,“涉嫌犯罪的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合法性严重存疑。”
遗憾的是,在杨立国案一审期间,未启动排队非法证据程序,而二审以书面审理强行碾过,更是连“排非”的机会都没有。
此案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关于资产查封。辩护人认为,应区分杨立国财产中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没有证据证明被查封、扣押及冻结的为“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杨立国当庭辩护,其从1988年便开始做生意,在具有一定财富基础后才承包了腾龙铁矿,对于杨立国通过经营饭店、门窗厂,从事发运矿粉生意获得的资金,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的企业,不应当追缴,对于杨立国名下涉及家庭成员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也不应当追缴。
倘若合法财产不能得到保护,则应验了“近海捕捞”与趋利执法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