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山西运城临猗县“10岁男孩被生母继父虐死”案再次开庭,距离2023年5月2日案发已过去728天。记者从当地官方获悉,28日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死刑,被告人谢某某被判无期徒刑。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王某虎、谢某朵先后虐待张某侨多次。经查,2023年5月4日,王某虎、谢某朵先后对张某侨殴打长达3小时,张某侨休克而死。2天后,王某虎将张某侨尸体掩埋至其祖父坟墓,王某虎指使谢某朵报警称张某侨“离家出走”。之后,王某虎、谢某朵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山西临猗“10岁男孩被生母继父虐待致死案”的一审判决,用最严厉的刑罚回应了人伦惨剧的极端之恶:继父王某虎被判处死刑,生母谢某朵被判处无期徒刑。尽管案件仍有上诉或复核的可能,但这一判决已清晰传递司法态度,以国家名义宣告,任何对生命的践踏都必将付出代价。
根据刑法,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天差地别。虐待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则可能面临死刑。此案的关键在于,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超越了“虐待”范畴。
虐待罪的边界,是看若父母长期以“管教”为名实施暴力,但未直接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可能构成虐待罪。2023年5月2日晚,王某虎与谢某朵用三角带持续抽打孩子3小时,致其全身骨折、内脏破裂。这种暴力强度、持续时间及打击部位(腰背、四肢),已明显超出“管教”或“虐待”的限度。法院认定二人对死亡结果至少持放任态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对犯罪本质的精准把握。
罪名之变,不仅关乎法律适用,更关乎正义的尺度。当施暴者以近乎虐杀的方式对待孩子时,若仍以“虐待”轻判,无异于纵容恶行。
尽管二人均为主犯,但量刑差异引发公众疑问,法院的判决逻辑或基于两点:继父王某虎可能被视为暴力的主要实施者,而生母谢某朵虽参与殴打,但在犯罪中的作用略轻。生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本应是最后的保护屏障,却沦为施暴者。其身份的特殊性,或许让法院在“死刑”与“无期”之间权衡。这一差异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相匹配。
案件最令人窒息的,不仅是两名被告人的残暴,更是整个社会保护机制的失灵:从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孩子遭受持续虐待,甚至左手掌骨粉碎性骨折,却未被学校、社区或医疗机构察觉。生母与继父的“共同作恶”,暴露了监护权监督的空白,若没有强制报告制度或社区干预机制,类似悲剧仍会重演。
判决书提及的“报假警”情节,与2018年重庆姐弟坠亡案中生父销毁证据行为形成呼应,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毁灭证据、妨碍侦查属于从重处罚情节,这解释了为何王某虎的死刑判决未被“抢救行为”的辩解所动摇。
在法庭庄严的国徽之下,张某侨永远定格在10岁的血色童年里,此案的一审重判固然彰显了司法利剑的锋芒,但那些在施暴过程中沉默的邻居、失职的学校、失效的社区,何尝不是另一种意义上“共犯”?当我们为死刑判决拍手称快时,更需清醒认知,法治文明的真正刻度,不在于严刑峻法的威慑力,而在于每个公民都能成为照亮黑暗的微光。须知,预防永远比惩罚更具文明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