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坠身亡,自杀嫌疑拒赔寿险,君审江苏法院获赔24.5万元
一、案件背景
君审当事人于2023年向RS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2024年,君审当事人因高坠身故,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存在自杀嫌疑"为由拒赔。君审当事人家属遂委托君审律所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赔付。保险公司上诉后,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争议焦点
自杀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高坠系自杀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君审当事人存在自杀意图。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在事故性质存疑时,是否应当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的"有利解释原则"?
调解方案的平衡性
233281元的调解金额(约为原诉讼请求的50%)是否合理?
三、调解结果及法律意义
1. 调解核心内容
保险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前支付233281元;
诉讼费用由双方均摊;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2. 法律意义
(1)举证责任的司法倾向:调解结果隐含对保险公司举证不足的认定,维持一审裁判立场;
(2)比例赔付的实践价值:50%的赔付比例体现对事实不确定性的平衡处理;
(3)诉讼效率的优化:通过调解避免二审程序拖延,实现快速定分止争。
四、案例启示
自杀认定的审慎原则
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时需提供直接证据(如遗书、精神鉴定等),不能仅凭事故形态推定。
2.调解程序的制度优势
对于事实存疑的案件,调解可兼顾效率与公平,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
3.投保人的权益保障
在保险公司无法充分举证免责事由时,司法机关倾向于保护受益人权益。
五、结语
本案通过调解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既维护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建议保险公司完善事故调查机制,消费者则应注意保存事故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