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会有施工项目转让的情形。

如果施工项目转让的,原发包人对转让前未付工程款还担责吗?

最高院在《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原发包人将债权债务一并转让新发包人,项目转让时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原发包人对转让项目之前未支付工程款部分负有相应付款义务。

最高院认为,

首先,在诺邦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新的施工协议后,亘元公司已不再是发包人。亘元公司与诺邦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案涉项目以亘元公司的名义开发,亘元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二建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之后,亘元公司将案涉项目转让给诺邦公司,诺邦公司与二建公司又另行签订了施工协议,协议附件载明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并明确二建公司与亘元公司在之前签订的施工合同仅作为工程备案合同,以二建公司与诺邦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为准。

由此可见,在项目转让后,诺邦公司作为新的合同主体即发包人与承包人二建公司就案涉工程重新签订了施工协议,施工合同发包人由亘元公司变更为诺邦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二建公司与诺邦公司已通过签订协议的行为明确同意发包人由亘元公司变更为诺邦公司,亘元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经因施工协议的签订而转移至诺邦公司,诺邦公司已成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亘元公司已不是发包人,故亘元公司不再承担发包人责任。

其次,华胜威公司与二建机械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时明知发包人已由亘元公司变更为诺邦公司。华胜威公司向二建公司出具的承包人承诺书记载:“2016年1月6日建设方由亘元公司变更为诺邦公司,由于建设方主体变更,二建公司与诺邦公司签订了新的施工合同。……对合同的内容无异议,坚决表示认真履行合同全部条款。”

因此,华胜威公司对施工合同主体由亘元公司变更为诺邦公司系明知。华胜威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提起本案诉讼,其与亘元公司、诺邦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前所述,本案的发包人为诺邦公司,亘元公司并非发包人,故华胜威公司主张亘元公司作为发包人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但二建公司与亘元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进场施工一年多时间后,亘元公司才转让了案涉项目,这期间二建公司已形成部分工程款债权,尽管主要工程款已支付,项目转让时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故亘元公司对转让项目之前未支付工程款部分负有相应付款义务始为公平。

周军律师提醒,施工项目转让时,原发包人不能简单地通过转让行为逃避其在转让前已产生的未付工程款责任,项目转让时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原发包人对转让项目之前未支付工程款部分仍负有相应付款义务。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