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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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不鲜见,诸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以及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

如果合同无效的,承包人还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吗?何时起算?

最高院在《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靖远昌泰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够优先获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非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合同无效承包人起诉的,以起诉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竣工验收,也未结算,但由于工程已实际使用,工程价款也通过司法鉴定已经确定,昌泰源公司应当支付工程价款。故本案应以起诉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甘肃一建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昌泰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昌泰源公司辩称甘肃一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无法确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并非必然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尽管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在满足一定条件(如工程质量合格)时支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主张。承包人在遇到合同无效且需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把握关键要点,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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