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网友咨询: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郎小丽律师解答:

  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择的仲裁机构3项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郎小丽律师补充: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郎小丽律师

重庆丰柏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律所支部书记、重庆律协长江环境保护小组副组长、重庆涉外婚姻登记机构志愿者现为调解员志愿者。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代理诉讼也可拟订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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