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向平台反映称:本人系鸿顺御龙湾小区业主,现就鸿顺御龙湾凯亿物业存在的违规收费、服务态度恶劣及处理问题不合法等行为进行实名投诉,希望济宁市太白湖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介入调查并予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违规预收物业费,主管部门监管存疑
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317号)2018年文第二章第15条规定,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然而,鸿顺御龙湾凯亿物业在明知此规定的情况下,仍在物业费合同中强制要求业主一次性缴纳一年费用,此行为明显违反省政府行政法规。太白湖新区建设局作为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对于小区大面积违规预收一年物业费的现象,理应履行监管、督导职责。在此,恳请太白湖新区建设局对其监管情况作出书面回复,本人已同步将此问题反馈至该局。
二、电费纠纷处理不当,服务态度蛮横且出尔反尔
1. 不合理要求新业主承担旧账单:5月15日,物业告知本人需补缴电费,并出示一张2021年的供电公司收据。本人于2025年购得此房,且购房协议明确约定购房日期前所有水费、电费、物业费由原房主承担。物业因自身工作留存归档问题,无法联系原房主,却要求新业主承担购房四年多前的账单,此要求毫无依据。从法律角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该电费债权追诉期已过,与新业主无关,但物业仍持续打扰本人正常生活。
2. 调解后出尔反尔:经12345热线、建设局及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调解,物业曾承认工作交接疏忽,在新旧物业交接时未告知电费问题,承诺该电费争议由物业自行承担。但如今物业突然反悔,坚持要求新业主承担电费,且无任何法理依据,处事态度蛮横,严重损害业主权益。
3. 退费设置不合理障碍:在物业费退费事宜上,物业虽同意退费,却要求本人提供业主银行卡号、身份证复印件、打收条等一系列繁杂材料,在本人已提供缴费单且物业明确知晓本人业主身份的情况下,仍刻意增加难度,令人质疑其是否故意针对业主。此外,物业还要求扣除电费争议款项,而违规预收物业费与电费争议是两个独立事件,物业无权私自整合纠纷费用,其行为无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这种单方面的粗暴处理方式,严重违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在本人明确声明后,物业竟推诿让本人自行处理,完全未履行应尽的服务义务。
三、未按规定开具物业费发票
本人于2025年2月6日按物业要求缴纳一整年物业费,但物业至今未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收取物业费后有义务向业主开具发票,这是法定责任而非可选项;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发票应在缴纳义务发生当日开具。物业长期未履行开票义务,已涉嫌违法。恳请税务部门对物业未开具发票、晚开发票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鸿顺御龙湾凯亿物业的种种违规违法及不专业行为,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生活秩序。希望济宁市相关部门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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