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卖场虽辩称:“消费者未当场查验商品存在过失”,但法庭明确指出: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主动审查义务,消费者无法律义务在购买时逐件检查保质期。本案卖场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构成“明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504,买到过期食品索赔案

本案卖场虽辩称:“消费者未当场查验商品存在过失”,但法庭明确指出: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主动审查义务,消费者无法律义务在购买时逐件检查保质期。本案卖场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构成“明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子简介

王某在某卖场购买了一箱标价120元的牛奶,饮用后出现腹泻症状,仔细看生产日期,发现该牛奶已过期3天。王某当即携带购物小票、商品外包装等证据到协商,要求退货并赔偿2000元,但卖场以“商品售出概不负责”为由拒绝。协商无果王某提诉,主张退还货款并索赔1200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案涉牛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清晰,过期事实确凿。卖场作为经营者未履行检查保质期,未履行定期清理义务,构成“明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卖场最终向王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并公开致歉。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本案虽为小额消【纠】纷,却折射出食品流通环节的典型问题。从法律视角看,至少传递出以下警示:

1.对经营者的警示:食品安全管理绝非“形式合规”,却忽视定期巡检、临期产品下架等实质义务。本案中,卖场虽辩称“消费者未当场查验商品,存在过失”,但法庭明确指出: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主动审查义务,消费者无法律义务在购买时逐件检查保质期。本案卖场在货架管理上的疏忽直接导致法律责任,即便无主观恶意,仍被推定为“明知”,可见司法对经营者义务的严格界定。

2.对消费者的警示:维【权】需注重“证据闭环”。王某胜诉的关键在于完整保存了购物小票、支付记录及未拆封的过期商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若仅凭口头主张或缺失关键凭证,极易陷入维【权】困境。

3.对社会治理的警示:过期食品问题比较多发,暴露出部分商家合规意识薄弱。监管部门需加强“溯源式”执法,从供应链源头压实安全责任,而非仅依赖消费端的事后救济。

三、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即过期食品未下架即构成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3. 《高法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或未按要求贮存、清理食品的,可认定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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