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海南乐东
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
女方收取男方彩礼
并举办订婚宴后
可以到男方家
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共同生活
本案中
女方在男方家生活5个月后
男方以三观不合为由悔婚
最终双方闹上法院
近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结该起彩礼纠纷案
考虑到女方在男方家
生活、劳作等事实
女方可按比例退还部分彩礼
订婚生活5个月后男方悔婚
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王某与李某均系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某镇某村人,双方于2022年8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23年5月1日订立婚约。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需要举办订婚仪式,由男方根据女方出具的彩礼清单,准备现金及酒水食材设宴款待亲朋,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
订婚仪式当天,王某根据女方家的要求准备了彩礼6.88万余元现金送往女方家。彩礼现金经由女方家长在场清点确认收取,并举办酒席宴请亲朋。订婚仪式举办后,两人共同生活了5个月,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期间,因双方在三观上存在分歧,王某向李某表示无法缔结婚姻关系,便向李某及其父母李某甲、李某乙主张返还彩礼6.88万余元,但被拒绝,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女方按比例退还部分彩礼
乐东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甲、李某、李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返还彩礼5万元。李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释法
海南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三人是否应当向王某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
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仍在订婚宴后按当地习俗共同生活的,仍应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订婚宴后共同生活近半年,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全部实现,同时考虑到女方已经在男方家共同生活、劳作等事实,法院判决酌情返还5万元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无不当。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