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海南乐东

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

女方收取男方彩礼

并举办订婚宴后

可以到男方家

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共同生活

本案中

女方在男方家生活5个月后

男方以三观不合为由悔婚

最终双方闹上法院

近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结该起彩礼纠纷案

考虑到女方在男方家

生活、劳作等事实

女方可按比例退还部分彩礼

订婚生活5个月后男方悔婚

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王某与李某均系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某镇某村人,双方于2022年8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23年5月1日订立婚约。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需要举办订婚仪式,由男方根据女方出具的彩礼清单,准备现金及酒水食材设宴款待亲朋,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

订婚仪式当天,王某根据女方家的要求准备了彩礼6.88万余元现金送往女方家。彩礼现金经由女方家长在场清点确认收取,并举办酒席宴请亲朋。订婚仪式举办后,两人共同生活了5个月,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期间,因双方在三观上存在分歧,王某向李某表示无法缔结婚姻关系,便向李某及其父母李某甲、李某乙主张返还彩礼6.88万余元,但被拒绝,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女方按比例退还部分彩礼

乐东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甲、李某、李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返还彩礼5万元。李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释法

海南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三人是否应当向王某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

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仍在订婚宴后按当地习俗共同生活的,仍应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订婚宴后共同生活近半年,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全部实现,同时考虑到女方已经在男方家共同生活、劳作等事实,法院判决酌情返还5万元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无不当。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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