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

秦皇岛市司法局与秦皇岛市广播电视台

联合制作特别节目

法治大讲堂·走进电台直播间


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

霍艳华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情形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的霍艳华律师。本期节目为大家讲解民法典第36条之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性侵行为或者虐待被监护人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不履行人身照护或者财产照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如转卖、侵吞被监护人的财产等)。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应当由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条件的,作出撤销监护人的裁判,同时要先安排好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民政部门作为国家主管监护职责的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下面以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响水村村民委员会与刘一、沈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为例,来理解该条法律规定的适用。

4岁的陈三父母去世,其监护人为其外祖父母刘一、沈二,但该二人也对陈三不管不顾,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其他近亲属也拒绝照顾抚养陈三。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响水村村民委员会鉴于此,提出要求撤销刘一、沈二监护人的资格,由其担任监护人。被申请人刘一、沈二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没有意见。法院认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刘一、沈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已经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且陈三无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撤销刘一、沈二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响水村村民委员会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更为适当,这也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能够为陈三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今天节目就到这里,感谢收听,再见!


播出时段

FM103.8 秦皇岛私家车广播

2025年5月7日至6月4日

工作日早上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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