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向侯某某等人借款8.5万元,却打了59万元借条,并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侯某某为了达到诈骗的目的,就以叶某某到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叶某某及其家人为此支付了40万元才结案。这样一起套路贷案件,直到侯某某因其他诈骗案由获罪,宝山区检察院梳理案件时了解实情,提出抗诉,案件才得以纠正。

5月14日,宝山区检察院召开“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检察开放日暨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侯某某、张某某等人合谋,以出具翻倍借条、银行走账等方式,欺骗叶某某在实际借得本金8.5万元的情况下,先后出具借款金额高达59万元的借条,并诱使叶某某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将其所有房产抵押给侯某某,授权张某某作为全权处置该房屋的受托人。

2016年8月,侯某某以叶某某到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59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2016年10月1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侯某某的诉请。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叶某某及其家人向侯某某支付40万元结案。


2019年9月19日,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法院以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其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宝山区检察院在对该院办理的诈骗类刑事案件进行梳理排查时,发现侯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与侯某某诈骗案关联,有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遂依职权对民事判决开展监督。

该院检察官向法院调取侯某某诈骗案刑事卷宗材料以及侯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卷宗,全面梳理案情。围绕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邀请第三方召开公开听证,落实民事检察监督全过程民主,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听证员意见。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民事判决认定叶某某实际借到侯某某59万元的基本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本案提请市检二分院提出抗诉。市检二分院经审查认为,侯某某诈骗罪案刑事判决查明叶某某实际借到侯某某8.5万元,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提出抗诉。

此外,宝山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得知叶某某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工作无收入,生活十分困难,有司法救助的可能,在听证结束后,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本院第六检察部审查,最终叶某某通过司法救助程序获得了相应的司法救助金。

相关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因侯某某的出借款项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再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宝山区检察院介绍,为贯彻落实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近年来宝山区检察院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作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理了一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2020年7月至2025年4月,该院共办理涉虚假诉讼案件83件,提请上级院抗诉18件,均获支抗;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1件,均已再审改判;发出审判程序违法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7件,均收到回复并采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4件,均收到回复并采纳;移送其他检察机关或其他部门线索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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