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强,单纯的出借、出卖银行卡获利型犯罪逐渐减少,但作为网络犯罪链条中重要一环的银行卡,犯罪分子对其的需求量仍然“欲壑难填”。因此,那些因自身问题无法贷款,但又想通过贷款缓解生活压力的人,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群体。他们以办理贷款为名,套路急需贷款的行为人提供银行卡信息进行“刷流水”操作,从而获取行为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后续的洗钱活动做准备。5月1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期,南通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
2024年9月,生活捉襟见肘的尤某看了看自己的手机账户余额,担心起了日常开销,逐渐开始焦虑。面对网络平台上充斥着的“无抵押”“免征信”“快速放款”等各种贷款广告,尤某跃跃欲试。原来,尤某因资质未达标,一直未能成功申请到银行贷款。而此时,为缓解生活窘境,急于贷款的尤某在这种“完美话术”的吸引下点开了网络平台内所发布的一则贷款广告,并主动联系到犯罪分子办理大额贷款。
同年9月16日下午,尤某和对方约定于指定地点见面,并根据对方提示,在添加微信好友后发送征信报告。对方明确表示办理贷款需提供银行卡刷大额流水,尤某随即同意。在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上接收到钱款后,尤某只身前往银行取款,而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其该卡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此刻,回想到对方要求其转移钱款的种种细节,尤某开始怀疑这些钱款的不正当性质,很有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
三天后,虽然已意识到对方所刷的流水可能为违法犯罪而来的赃款,但在对资金周转的“迫在眉睫”、办理贷款的“望眼欲穿”下,尤某决定“背水一战”。他再次联系对方,并提出用其妻子高某的银行卡“刷流水”。当日,高某银行卡账户进账人民币70400元,继而尤某指使高某通过柜面取款的方式将该笔款项取出,后高某称其交给对方安排的一名男子。经查,该笔钱款系被害人陈某被网络诈骗的赃款。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尤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其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在此提醒,办理贷款理应认准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通过合法渠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警惕网络平台内自称贷款公司客服身份推销贷款业务的人员,更不能轻信洗白征信、刷流水等诱人话术,务必确保个人银行卡等支付账户安全,否则不仅贷不到款,还可能沦为“帮凶”,面临法律的惩处。
通讯员 钱睿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