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夜班工作,并向公司提前报备相关病情,公司却以其不服从公司安排且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相关案件,法院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

2017年7月,魏某入职某设备公司,岗位为操作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无故不服从主管/经理工作安排以及消极怠工或停工3小时(含)以内,属于一般违纪情形,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月连续旷工三天(含)以及连续两年内发生书面警告累计二次,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6月,魏某因头痛至医院就诊,两次诊断结论分别为“血管瘤”“脑血管畸形”,医嘱建议避免熬夜。随后魏某向主管微信报备病情,并表示以后不能上夜班。

2023年8月,公司安排魏某自8月14日起上两周夜班。魏某因自身病情拒绝夜班安排,自8月14日起均系白天出勤,并与主管沟通表示其睡眠不好、熬夜身体吃不消,无法上夜班。8月17日,公司以魏某8月14、15日未按夜班安排出勤为由,认为其构成一般违纪,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8月21日,因魏某在8月14日至21日期间持续未按公司安排上夜班,公司出具《严重违纪处分审批及通知单》,认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其前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随后,公司向魏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魏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基本义务、劳动纪律和职业操守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后魏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公司认为其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服仲裁结果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该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有权自主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但用人单位除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外,亦应对劳动者承担关怀照顾的义务,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也应符合合理性、恰当性原则,对身体存在特殊情况的劳动者,企业进行工作安排时应与之进行沟通协商,听取劳动者意见,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情况下,给予此类特殊劳动群体适当照顾和优待。

本案中,魏某因患脑血管疾病不能熬夜,其及时向主管报备情况并明确表示以后不能上夜班,公司亦因此批准病假,故公司系在明知魏某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仍安排其从事夜班任务。魏某再次明确表达其因身体原因无法上夜班,该意见有事实依据且合情合理,公司理应体恤并适度调整工作安排,但公司却以其不服从公司安排以及连续旷工为由,分别作出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的处罚决定,明显有失公允、恰当,不具有处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标准。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结合魏某工资标准和工资年限,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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