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海淀法院)联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简称白皮书)及《互联网企业廉洁发展倡议书》。
白皮书显示,2020年到2024年,海淀法院共审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腐犯罪案件350件,其中,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127件,占比约36%,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3亿余元,近三年案件量呈上升态势。
同时,海淀法院举办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治理座谈会,并公布了八件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典型案例,揭示了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在业务拓展、平台流量和权限管理、事务运营等事项中的贪腐现象,包括:网络技术公司用户经理引入供应商合作虚拟货币业务,收受贿赂并侵占虚拟货币套现;电商部门员工利用第三方公司虚假交易“刷单”,骗取平台补贴款;社交媒体平台工作人员使用平台运营账号私自发布广告“赚外快”;渠道销售经理违规发放货款折扣券,收取经销商大额贿赂;互联网“大厂”餐饮专家收受供应商巨额贿赂;短视频平台运营人员索要、非法收受主播行贿款等。典型案例中,最高贪腐金额高达1000余万,最长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互联网贪腐案近三年呈回升态势,贪腐隐蔽性强
对于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频发的原因,白皮书总结内部成因包括行业资金密集,人员流动快,利益诱惑大;企业内部扁平化管理、短链路决策加速贪腐滋生;以及“平台软权力”高度自治,引发权力寻租。
外部原因则是企业贪腐治理社会机制不完善,企业维权成本和现实顾虑。“目前,大部分互联网企业内部都设置有专业的反腐、监察、内控等团队,如廉政部、职业道德建设部、内审风控部等部门,承担企业内部的反腐工作,团队成员多数具有司法实务的工作背景,工作的专业性和对司法机关的配合度上较之传统企业更强。但是,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较传统企业具有更强的隐蔽性,犯罪链条、资金流转往往更加复杂,查处难度更高。”
从企业类型来看,127件案件中,互联网“大厂”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数共93件,占比73%,犯罪金额共计1.84亿余元,占比60%,个案平均犯罪金额达197万余元。
从部门类型看,127件案件中,涉及公司部门包括采购销售、产品规划、渠道运营、市场管理、用户管理、内容管理等直接接触和管理平台用户、从事产品运营推广的业务部门,以及技术运维、财务、后勤、人事等职能部门。
其中,业务部门贪腐问题更为突出,涉业务部门贪腐案件共104件,占比82%。
一方面是因为业务部门直接掌握和接触公司业务资源和流量资源,职权寻租空间更大,另一方面,业务部门内部管理普遍更为灵活机动,员工自主决策和行动空间更大,致使贪腐行为更加易发、高发。
涉案人员平均年龄36岁,“数额巨大”案件占比达43%
经统计,案件涉及被告人共203人,被告人案发时年龄在22岁至53岁不等,平均年龄为36岁。其中,年龄在18岁至45岁的被告人185人,占比91%,46岁以上的被告人18人,占比9%。从任职情况来看,大部分案件被告人所任职务为部门经理、总监、主管、负责人等具有一定管理职权的职位,此类案件79件,占比62%。
从犯罪金额看,“数额巨大”案件占比高,职务侵占犯罪金额最大。按金额区间划分,犯罪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3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35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39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13件,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3件。犯罪金额1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案件占比达43%。从案由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金额共计1.0余亿元,职务侵占罪犯罪金额共计1.63余亿元,挪用资金罪犯罪金额共计1200余万元,另有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罪名的案件7件,犯罪金额为2700余万元,职务侵占犯罪金额相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金额整体更高。
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韦某职务侵占案便是公司高管利用实控公司进行自我交易,骗取了近千万元的巨额合同款。
被告人韦某于2006年1月入职某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历任财务部总监、高级总监,2018年1月任公司副总裁,全面负责财务部管理工作。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间,韦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害单位签订多份虚假的财务尽调业务约定书、税务咨询服务协议书和税务申报服务协议书,分多次侵占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979.2万元。2020年4月20日,经公司报案,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涉案的韦某及关联人员、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法院审理期间,韦某在亲属帮助下退赔人民币50万元,被害单位对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虚拟财产成贪腐犯罪新对象,典型案例刑期长达12年
发布会现场,海淀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进介绍了《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主要内容,案件显示,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具有手段隐蔽性强、内外勾结,不法利益形态虚拟化,“小官巨贪”和“平台软权力”寻租现象多发等特点,在预防和治理上,需要形成内外合力。
在“流量为王”时代,虚拟财产成贪腐犯罪新对象。如职务侵占案件中,被告人侵占公司财产类型既包括金钱、设备等实体财产,也有通过修改后台数据、虚假交易或刷单骗取公司虚拟货币、代金券、优惠券等虚拟财产的形式,或者违规利用平台流量变现,利用内部流量结算政策套取公司补贴等情况。在受贿型犯罪中,被告人给行贿人除提供不正当竞争优势之外,还有向行贿人提供平台折扣券、游戏点券、道具等虚拟财产利益的情况。127件案件中,涉虚拟财产贪腐犯罪案件共15件,犯罪金额共计3365万余元。
白皮书还披露了一起近五年判处刑期最长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该案件便涉及侵占虚拟货币套现。
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在某网络技术公司任贴吧业务部-基础业务产品部用户经理,负责贴吧产品设计、挖掘客户需求、负责方案推进等工作。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引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其所在公司合作虚拟货币奖励业务,并非法收受该公司人民币608万元。
2016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被害单位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虚拟货币的业务中,通过多个贴吧账号将部分虚拟货币变现并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被害单位人民币366万元。2021年2月17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与其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白皮书显示,这是近五年判处刑期最长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涉及电子证据的审查适用、虚拟交易的证据链完善,以及涉虚拟财产的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具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手段隐蔽性强、不法利益虚拟化等特点,具有一定典型代表性。
南都记者 马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