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破局之道



公诉是检察机关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根据自身的理解和认识,设置的“局”。被告人是局中人,是处理一切事务所围绕的核心要素。除此之外,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也都是入局之人。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身处局中,应当与被告人共同努力,发现并掌握运用破局之道实现破局出局的目标,完成有效辩护,拯救被告人。

一、困于局中

自刑事立案时起,犯罪嫌疑人就已入局,且逐渐被茧网束缚,越束越紧,直至作出判决。期间会有不同人员参与到“局”中来,而犯罪嫌疑人却要独立面对如此庞杂的事务,确实孤木难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深陷局中,不仅需要强大的意志和心理,更需要具体的技术和方法,更多的时候需要专业人员帮助才能解脱。

无论何人,在未被判决有罪之前都是无罪之身。这个道理,人尽皆知,但是并非人人都能做到。比如在某某人被刑事立案后,总是有人会议论:如果没有做犯罪的事,怎么可能被公安带走?诸如此类。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也是如此。从刚开始的坚决不认罪,到逐渐地低头认罪。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局”中之惑。

众口铄金。同样,一句话说一万遍真的可能就成了真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信息闭塞、专业知识匮乏、核实印证手段有限,再加之被反复问及多个交叉的问题时,难免恍惚。但是,困局必须要挣脱,困兽犹斗,何况人呢。

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都存在在恍惚中承认某事实的情况。记得在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我们介入后已经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才醒悟原来自己的行为并非虚开。但是很多有利辩解和关键事实都被忽略,要想将之前的供述推翻,难度可想而知。还有一起强奸罪案件,直到二审阶段,当事人才有勇气坚持自己最真实的想法,即坚定地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还有一个合同诈骗罪案件,也是直到审判阶段才根据卷宗的内容核实清楚自己在案件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所以“困”是因为“昏”。内心不坚定是因为认知不清醒。有人会说,自己做的事都不清楚吗?这个还真是,基于对行为性质的误判,对法律规定的不正确理解,都会导致其陈述与事实发生偏离,再加之介入人的不同的解读,或者有倾向地理解或者推论,结果往往会朝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方向发展。



二、破局

不破不立是一个基本道理。对于同一事件,非此即彼,尤其是刑事案件,结果就是两个有罪与无罪(罪轻罪重也属有罪无罪之列)。破局之道要求首先要善于发现不同和破绽。

同案同判要求善于发现不同,然后才能解套,具体操作要求能够抽丝剥茧。

(一)发现不同,探究本质

世上并无完全一样的两片树叶,同样也不存在一模一样的两个案件。只要功夫下得深,肯定能找到不同。

举例而言,在受贿罪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是认定构成本罪的主体要件。问题:是不是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某犯罪行为就必然是职务犯罪呢?显而易见,并不是。但是在个案中就存在很多让人困惑的地方。比如有这么一个案件:当事人形式上属于某国企下属分公司的负责人(实质上是否属于承包或挂靠存有争议),其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帮助他人传递信息并收取了相应的费用。请问排除受贿罪的关键何在?如果还是在同案同判的思维里,即认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构成受贿罪是大错特错的,也不容易破局。于是就需要有新的突破——从法律规定中找出路。通过审查案例和法律规定,你会发现:认定受贿罪的核心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而是对“从事公务”的审查认定。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中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由此可见,抓住“从事公务”的认定才是此类犯罪的辩护核心,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探究罪名本质的路上永无止境。

(二)抽丝剥茧,破立有道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所以,发现事实永远是辩护的根本所在。刑事证据材料就是承载事实的载体,必须从证据中剥离出核心的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尽可能地接近真相或者排除指控不实的内容。

一起强奸罪案件,仅由男女双方在场,是否强迫有时就凭两张嘴。突破指控就在于详细比对二人对核心事实的描述,得出是否存在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违背女方自愿的结论。发现事实要求针对证据必须反复琢磨思考,发现其中破绽。

刑事辩护像极了诗人创作,需要灵感和反复琢磨。所谓念念不忘必有回响,反复琢磨肯定会有收获,有时结果令人欣喜。这种欣喜其实就是通过对证据的解读和分析找到了破局之道。

一念成魔一念成佛,证据审查有时也有类似之处。证据的判断有时就在一念之间,原因就在于每一份证据既可以是指控犯罪的证据,也会成为脱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比如一份微信聊天记录,里面记载了各被告人的通信内容,可以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但若通过对时间的审查发现该份聊天内容并非发生在起诉指控期间,或早或晚,结果可能会有反转。如果聊天时间早于指控犯罪时间的肯定不能作为指控证据,而如果晚于指控犯罪开始时间的,是不是可以说明被告人参与犯罪活动时间晚,即便不能出罪,是不是也是作为从犯的证据呢?

同样一份证据摆在你的面前,看你是否珍惜,能否解得其中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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