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邝某春诈骗无罪案为视角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琼96刑终247号

入库编号:2025-05-1-222-003

观点: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处分财物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虚构事实 民间借贷 认识错误 处分财物 无罪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邝某春案历经两轮一审、二审程序,最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邝某春虚构“合伙经营二手车”名义向被害人符某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由认定诈骗罪成立,但二审法院通过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缺失及“虚构事实与财物处分因果关系断裂”两点,推翻原判并宣告无罪。本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刑法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严格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理论分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核心要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结合主客观证据综合判断,具体可参考以下情形:

  1. 还款能力与意愿:若行为人存在持续还款行为或积极履行债务的客观表现(如邝某春与符某之间高频双向资金流转、亲属代偿等),则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资金用途与事后行为:若资金部分用于合法经营或正常消费,而非挥霍、违法犯罪或逃避追偿(如邝某春虽购买私彩但仍有还款记录),则不符合司法解释列举的非法占有情形。
  3. 行为人态度:邝某春在民事诉讼中未否认债务,并委托律师积极应诉,表明其承认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意图永久占有财物。
(二)虚构事实与财产处分的因果关系

诈骗罪的成立还需证明虚构事实直接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本案中,符某的借款动机并非基于对“二手车经营”的真实性信任,而是追求固定利润,且其明知邝某春有赌博习惯及资金需求,未核实经营细节。因此,虚构的“合伙经营”与符某的借款决策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

三、裁判要旨的延伸: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本案裁判要旨强调,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交易中,若出借人关注收益而非事实真实性,则虚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这一结论与以下法律原则相契合:

  1. 刑法谦抑性:刑事手段应作为最后救济,民事欺诈可通过违约责任解决。邝某春案中,双方资金往来频繁且存在部分还款,本质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2. 主客观一致原则: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避免客观归罪。例如,邝某春将部分借款用于私彩虽具道德瑕疵,但无证据表明其无还款能力或意图。
  3. 证据裁判规则:法院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果关系”为由改判无罪,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
四、辩护思路总结

结合本案及类似判例,辩护律师可从以下角度构建无罪抗辩:

  1.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 提供资金双向流转记录,证明借贷关系持续性及还款意愿。
  • 援引司法解释排除“挥霍”“逃匿”等推定情形,强调资金用途的多元性。
  1. 切断因果关系链
  • 举证被害人明知或应知资金风险(如符某知晓邝某春赌博习惯),证明其处分财物系逐利非受骗。
  • 引用类案裁判规则(如案例库编号2025-05-1-222-003),主张虚构事实未直接影响被害人决策。
  1. 程序抗辩
  • 质疑刑事立案的正当性,指出民事撤诉后转刑事报案可能存在的滥用诉权嫌疑。
五、结论与启示

邝某春案的无罪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严格把握,尤其在“非法占有目的”与“因果关系”的证明上,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此案启示:

  1. 民事与刑事的界分:需结合交易模式、当事人认知状态及资金流向综合判断,避免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2. 证据体系的构建:控方需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主观目的与因果关系,辩方可利用双向资金流水、沟通记录等削弱控诉逻辑。
  3. 立法与司法的互动: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第266条的适用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无罪推定”的范例。

参考文献

  • 案例索引: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刑终247号刑事判决。
  •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理论支撑:主客观一致原则、证据裁判规则与刑法谦抑性原理。

个人观点,AI 辅助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积累了 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如传销林地16.8亿元的某木业案、梁某数千万元诈骗案、隗某等29人非法组织卖血案、孙某某等人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办理了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阳区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游涛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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