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对已生效裁判寻求救济的途径。然而,并非所有对裁判结果不满的情况都能通过申请再审来解决。
那么,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再审,又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以下几种情形也不能申请再审:
(一)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除财产分割部分外,不可以申请再审。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大部分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外,不可以申请再审。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除和解协议明确保留再审权利外,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再审。
(五)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和准许实现担保物权不得申请再审。
不能再审的这些情形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一)再审被驳回的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或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二)对裁定异议的
对于不能申请再审的裁定,如诉讼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等,当事人认为这些裁定存在错误,可通过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等方式表达诉求,但不能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
(三)对特别程序有异议的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确认调解协议和准许实现担保物权异议的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应准确判断自身案件是否属于不能申请再审的情形。若属于不能申请再审的情形,要及时通过其他合法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选择最合适的维权方式,避免错过维权时机,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