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成都市住建局网站公布了(下称《办法》),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不得少于总数的一半。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呢?

根据《成都物业管理条例》,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情形但是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

因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在任期内无法履职,且未能重新选举,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条件、成员构成、组建程序、工作职责及运行、任期及解散、监督管理等内容。

《办法》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人数、主任及副主任的人选等作了明确规定,并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的资格条件要求。

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指派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11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业主委员会相应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明确了四种不同情形下物业管理委员会分别履行的主要职责,如组织业主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调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等,按规定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等等。

按照《办法》,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2年。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未能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来源 | 成都市住建局网站、锦观新闻

编辑 | 李星彤

校对 | 聂行

责编 | 张可

审核 | 李晓龙

终审 | 陈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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