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滨州中海壹號小区“更换物业”事件引发关注,原物业在质疑更换物业程序不合规的同时自愿大幅降物业费(详情:)决定与该小区业委会搏一搏!目前,该事件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不过当地住建、街道办、社区尚未公开表态。


5月12日,中海壹号小区业主委员会张贴《关于要求长城物业服务企业撤出中海壹號小区的通知》,紧接着5月13日,长城物业也进行公示《关于长城物业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征询意见的公示》......

业委会“撤场通知”:




长城物业“征询意见的公示”:


是否应该更换物业?归根到底应由全体业主说了算。更换物业的纠纷有很多案例,中海壹號不远处的望海花园小区最为典型,数年后回看,也并非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甚至两个物业同时存在或更换物业让服务变得更为糟糕,关于以前物业费的纠纷还持续着。

真正去关心、分析自己小区存在的问题,积极理性思考和参与,那怕重新开业主大会去选择!少一些旁观思维,真正把小区当成自己的家园,才是正道......

附《滨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推送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已经解聘的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或者拒绝移交资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同时报告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综合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人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物业纠纷;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退出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嗨0543综合看滨州的小马甲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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