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与审理边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回重审案件应当以原审诉讼请求为审理范围,在原有事实和证据基础上重新审查。以天津红桥法院婚姻纠纷案为例,原审例如系针对2016年4月26日婚后的10个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天津一中院发回重审的原因系该10个事项中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而非原审存在程序违法。由此决定重审法院的审查义务应严格限定于:对原审已审理的10个事项进行事实核查与法律适用审查,既不得缩减原审争议范围,更不得擅自扩大审理边界。

二、变更诉讼请求的禁止性规范

1、实体法层面

新增"结婚前财产分割请求"属于实体权利主张的变更,已突破原审"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争议"的案由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此种变更实质构成新的诉讼请求,违反重审程序的补充性特征。

2、程序法后果

对于超出原审范围的诉求,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作出程序性处置:(1)当庭释明不予审查;(2)书面裁定驳回新增请求;(3)责令当事人另行起诉。此程序规则既维护既判力效力,又保障当事人诉权行使的正当渠道。

三、发回重审的司法价值衡平

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本质上系赋予原审法院自我纠错的机会。这种制度设计包含双重价值考量:一方面通过层级监督保障事实认定准确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另一方面通过审理范围限定实现诉讼经济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若允许任意扩展审理范围,将导致诉讼程序的"空转"和司法资源的错配。

四、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判决明确指出:"重审程序不是诉的合并程序,当事人不得通过重审程序主张原审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该指导性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为下级法院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

五、程序正义的体系化保障

从诉讼程序构造角度分析,重审程序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有限纠错"机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和"争议恒定"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攻防手段的对等性,均以固定审理范围为前提。擅自扩大审理边界将打破两造平衡,损害程序正义的实质内涵。

结语:发回重审制度的规范运行,需严格遵循"原审事实复查+法律适用审查"的双重限制。法院在重审中既要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又须严守程序边界。当事人确有新诉求的,应通过另案起诉等法定途径解决,如此方能实现纠错功能与程序安定的价值平衡,维护司法权威与诉讼秩序的有机统一。#恳请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周宏院长、李波副院长关注(2025)津0106民初2283号纠纷;

#恳请天津红桥法院民四庭耿芳芳及合议庭法官严格按照离婚纠纷法定案由下的法定审理范围并遵照原审审理范围事项进行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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