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在耕地内大量盗挖黑土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12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吉林省梨树县某村他人承包的耕地(系永久基本农田)内盗挖黑土出售。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某采挖黑土面积约4616.73平方米(折合约6.93亩),黑土地耕作层被全部破坏,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经有关部门勘测,黑土采出量3432立方米,堆放量636立方米。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家属将案涉土地予以平整修复,并取得了耕地承包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他人耕地中非法取土,数量较大,造成黑土地被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将涉案土地修复完毕,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刘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盗挖他人耕地内黑土的行为人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黑土土壤性状好、肥力高、水肥气热协调,不仅是优质的农业生产资料,而且深受苗圃基地、花卉市场欢迎,黑土也因此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目标,他们大肆盗挖黑土销售牟利,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法应予从严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本案中,刘某某在他人耕地内盗挖黑土,数量较大,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最终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办理盗挖、滥挖型黑土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如何准确适用罪名和妥当定罪量刑具有指引意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对于盗挖、滥挖型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应当适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具体情形及定罪量刑标准。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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