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5年5月9日讯(记者 翁任莹 通讯员 林立鸿 麦稀晴)近日,深圳市汽车租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网约车司机李先生的调解申请,要求调解其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存在的合作收益纠纷。

据李先生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他于2024年9月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网约车合作经营协议》。按照约定,李先生向该公司租用新能源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公司应每月按时结算并支付其运营收益。

然而在实际合作过程中,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三个月内仅分次支付了价值2500元的收益,远低于李先生根据接单量应得的2万元左右,且支付时间严重滞后,给李先生的生活造成极大困难。李先生多次就此事跟公司沟通,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搪塞他,不正面解决问题。

李先生:“这哪是合作?协议里规定的固定排班和奖惩制度,分明就是变相的劳动关系,我感觉自己被套路了。而且月收入也和当初说的完全不一样,我天天在街头跑,现在连油钱都挣不回来。”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迅速组建由资深调解员和法律专业人士构成的调解团队,并第一时间派调解员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

李先生:“协议里承诺的补贴,根本就是一纸空文。”

汽车租赁公司:“支付延迟是系统故障导致,并非故意拖欠。公司有统一的收益规则和周期,协议中也明确规定收益结算周期可根据经营情况调整,现在市场订单锐减,公司也在艰难维持。”

根据双方证据及陈述,调解员梳理出三大争议焦点,一是协议中收益计算标准与支付周期条款表述模糊,双方理解存在分歧;二是公司以系统故障作为延期支付理由的合理性存疑;三是协议中单方面赋予公司调整结算周期等权利的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首先,调解员向双方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指出协议中“公司可单方面调整结算周期”等条款可能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调解员也向李先生说明,由于其与公司确实不构成劳动关系,故难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规定。

经过调解员的一番释法明理,李先生同意暂时放下劳动关系认定的诉求,优先协商经济补偿问题。

其次,调解员向双方客观介绍了深圳市网约车市场的供需状况:车辆和驾驶员数量远超市场需求,日均订单仅12单左右,营收约438元,扣除租金、充电等成本后司机净收入有限。这一数据分享使李先生对行业整体困境有了更全面认识,也促使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认当前经营模式面临挑战。

调解员还注意到李先生作为行业新人的挫折感和焦虑情绪,倾听其从业经历和困难,给予情感支持。另一方面,也引导汽车租赁公司代表换位思考,理解司机在收入不确定情况下的生存压力。

最后,调解员明确指出若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将依法严格审查协议格式条款的公平性,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拖延支付收益的行为存在被认定为违约的法律风险,可能需承担更高额赔偿及诉讼成本。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依调解协议向李先生支付16525.45元,这场持续数月的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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