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户外活动,发生事故后遭死者家属索赔,早已屡见不鲜。

一般发生户外事故后,我们关注的问题无非是:

1、谁要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

2、赔多少?——法律责任如何分配

3、如何降低风险?——非营利性户外活动如何降低法律风险

一、责任主体的划分

户外事故发生后,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有组织者、共同参与者(队员)、第三者。

▷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1198条)

▷参与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1176条)

▷第三人——有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1198条)

被认定为组织者的考量主要因素有:

1、是否为活动的发起和号召人

2、是否对活动的各项事务有决策权限

3、是否活动的各项事务和人员具备管理权限

二、法律责任如何分配

一般情况下

全责——100%;主责——70%;同等责任——50% ;次要责任——30%以下;无过错——不承担。

特殊的情况下

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有时可能出现无过错(或者过错无法区分)也需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即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判决涉及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共同分担责任。(公平原则的适用会基于不同地区出现不同的司法裁判尺度)

法院在分配责任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1、组织者是否具备营利性

营利性的组织者应当比非营利性的组织者具备更高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因此其未尽到相应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更高。

2、受害方自身有无过错

受害方本身具备过错时,法院会考虑过错相抵原则,降低被告方的责任。(典型案例如:(2019)鲁1602民初4283号案 ,父母带小孩登山,山石坠落导致小孩死亡,父母存在过错,降低了被告方的责任。)

3、存在多个过错方,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过错程度大小进行分配责任。

另外,在户外事故案件中有人会提到人道主义赔偿,但人道主义赔偿与救助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法律上也无人道主义赔偿的规定。

三、非营利性户外活动如何降低法律风险

1、不作为组织者或仅作为模糊的发起人

组织者天然比一般参与者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不作为或不明确地作为组织者是降低风险的方法。

发起人并不等同于组织者。作为模糊的发起人,意思是发出共同前往目的地的意向,但并没有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的人。

例如:A在某平台发贴,想要去某地徒步,寻找共同出行的队友,找到有意向的队友后,队友各自负责自己的路线计划、出行方式等工作,相互之间属于松散、无组织管理的关系。此时,我们很难直接地认为A是本次活动的组织者,本次活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是无组织者的共同约伴出行,非组织者的发起人所肩负的义务一般会轻于组织者。

2、作为组织者尽到提示义务

▷告知户外活动风险等级

▷告知需携带的必要装备

▷审查参加者的年龄及身体情况

例如:在群里说明路线情况和难度,天气预报情况,提示可预见的风险,签署相关免责协议、提示购买户外保险,询问参与者的年龄和身体情况,提示必须携带的装备。

3、作为组织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物资方面,作为组织者需配备相应的保障性物资。

(例如配备医疗包、对讲机等)

二是人方面,配备适当的人员,在异常的情况下进行提示,说明、通知、保护。

(例如在通过狭窄易掉落的通道、独木桥时及时提示说明和提供保护)

4、作为组织者和参与者尽到救助义务

组织者和参与者对普通队友有救助义务,进行及时的救助、报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作者 | 王万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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