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宇琛
天下苦分案久矣。
昨天朋友圈有一篇《张磊|贾雨村:分案好处多 》刷屏了。
分案,说的是现在法院审一个案子,原本好几个人一起犯的事儿,现在不兴一锅端了。得拆开,像分月饼一样,一人一块,各审各的。
理由听起来都挺光明正大,提效率,好管理,还能避免被告人在庭上串通一气。
像是精细化管理,又像是快餐式审判:
多快好省,跑步进入法治社会。
可这股风向,跟老祖宗的规矩,关系有点儿拧巴。
去翻翻那些发黄的旧书,从秦砖汉瓦一直翻到大清龙袍。
想找找古人是不是也这么聪明,这么会化整为零。
然而,一个挺扎眼的事实是:
中国几千年的司法史里正儿八经把共同犯罪拆开来审的制度性操作从不曾有过。
秦朝那会儿,法律条文都带着一股子杀气。
连坐,那是家常便饭,共谋皆罪,更是基本操作。
几个人合伙干了票大的,或者只是在街上打了场群架。
官府想的是怎么把所有人都捆结实了,一起办。
至于分案?精于计谋的法家都不知道:
法律还能这样玩?
汉朝接着秦朝的路子走,稍微松了点绑。
《九章律》里,开始分个“首犯”和“从犯”。
带头大哥要倒霉,跟班小弟能少挨几板子。
但这“首”和“从”,怎么分?
总不能是抓阄抓出来的吧。
得把人都弄到一块儿:
当堂对质。
看谁先招,谁在扛。
汉朝的廷尉,估计没工夫把一群土匪的案子,拆成十几个卷宗慢慢研究。
到了大唐盛世,那法律条文,讲究。
《唐律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谁出的馊主意,谁是老大;跟着瞎混的,算小弟,判轻点。
这原则,听着是不是挺公道?
唐朝人怎么保证这公道能落地?
靠一个简单直接的办法:
并问。
就是把所有被告人,都叫到大堂上,让县太爷当面锣对面鼓地审。
你一句,他一句,谁说的是真话,谁在编故事,几轮下来,总能露出点马脚。
要是案子大,地方官搞不定,那就送到中央,刑部、大理寺的大佬们:
三司推事,一起审。
案卷,从头到尾,就那么一份,跟着这帮人从州府走到长安。
没人说过,为了早点结案,把案子切成几块,大家分一分:
从严从快。
宋朝的官老爷们,审案子,基本还是唐朝那套。
《宋刑统》里的规矩,跟《唐律》一脉相承。
“首从论”是必须的:
共犯罪无首从亦并问。
意思是:
就算分不清谁是带头的,也得一起审。
宋朝有个“移司别勘”的制度,听名字,是不是有点分的意思?
移司别勘,不是把人拆开,各找各妈。
是把整个案子,连人带卷宗,原封不动地送到另一个衙门,换一拨人,从头到尾再审一遍。
为啥?怕原先审案的官儿收了黑钱,或者脑子不太灵光。
换个地方,换拨人,审的还是那拨人,查的还是那件事:
所有卷宗,依然是完整的一套。
这跟现在,把一个案子切成几片,张三的案子归A法官,李四的案子归B法官,那根本不是一个频道的事儿。
到了大明朝,朱元璋当家,对付那些不老实的官员,那叫一个心狠手辣。
《大明律》里,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比唐律还精炼。
但核心没变:“凡共同为恶,以首倡为重,从者递减其罪。”
明朝审大案子,有个标配,叫:
三法司会审。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这三个朝廷里最懂法的衙门,碰上多人大狱,就得坐一块儿,集体办公。
把所有被告人,所有证据,都摊到桌面上,大家一起看,一起议。
要是案子再大点,那就得:
九卿圆审。
六部尚书,都御史,大理寺卿……朝廷里有头有脸的大佬,都得来发表意见。
这种搞法,图的是什么?
图的是把所有线索,所有疑点,都放在一个锅里煮,看能不能煮出点真相来。
明嘉靖年间,抗倭名将张经,被大奸臣严嵩给坑了。
这案子,牵扯到东南沿海一大票军政官员,足足五十多号人。
这案子,够复杂了吧?够敏感了吧?
当时怎么审的?
三法司会审,五十多号人,挤在一个大堂里:
当面对质,审了整整三天三夜。
才把谁是主谋,谁是胁从给分清楚。
虽然张经最后还是没落着好,但至少在程序上,朝廷没说:
为了省事,把这五十多号人,拆成几个小案子,分案审理。
可能他们也知道,这要是拆开了,很多事儿,就真成了一笔糊涂账了。
到了清朝,办案子的很多规矩,也是从明朝那儿学来的。
《大清律例》里,共同犯罪那块儿,跟《大明律》几乎是Ctrl+C,Ctrl+V。
九卿会审,也照常进行。
还有“秋审”、“朝审”,每年都要把全国的死刑案子,汇总到京城,进行总复核。
所有死囚的卷宗,包括那些合伙犯案的,都得送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这些衙门的大佬手里,集体过目,一一审核:
所有人的脑袋能不能保住,都是在一个系统里,参照着彼此的罪行,被决定的。
晚清时候,那个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冤案,闹得天下皆知。
从余杭县,审到杭州府,再审到浙江巡抚衙门,杨乃武和小白菜,眼瞅着就要冤死法场。
最后,杨乃武的姐姐豁出去了,上京告御状,惊动了老佛爷慈禧。
老佛爷下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会审。
刑部尚书桑春荣亲自挂帅,提审,传证,甚至开棺验尸。
所有的人证物证,都在同一个法庭上,反复比对,互相印证。
最终,真相才浮出水面,冤案才得以昭雪。
试想一下,如果当时哪个大聪明的官员提议说:
这案子太麻烦,不如把杨乃武的案子和小白菜的案子,拆开来审?
或者,把那些个糊涂官僚的渎职行为,单独另案处理:
别影响主案的审理进度?
那这个案子,恐怕就不是我们今天看到的这个结局了。
几千年下来,从紫禁城里的皇帝,到犄角旮旯的县令,为什么在处理一伙人犯的事儿的时候,都默契地选择了一锅炖,而不是切开炒?
是他们脑子转不过弯,还是另有考虑?
他们怕口供对不上。
那时候没DNA,没高清探头,口供就是铁证如山的山。把人凑一块儿审,当面对质,谁在撒谎,谁在憋大招,几轮下来,总能看出点门道。
一旦拆开,各说各的,回头把供词放一起,驴唇不对马嘴:
这案子,还怎么审得清楚?
他们也怕卷宗看上去像补丁摞补丁。
古代的案卷,那是要一级一级往上送的,最后可能要摆到皇上的龙书案上。一份清清楚楚、逻辑通顺的卷宗,是办案官员的脸面,也是保住乌纱帽的本钱。
要是同一个案子,被拆得七零八落,事实认定还互相矛盾。
上司一看,怕是要让你卷铺盖回家种红薯。
当然,古时候也不是完全没有分的影子,但那跟现在的分案,压根不是一回事儿。
宋朝的移司别勘,是把整个案子,连锅端到另一个衙门,换一拨人从头审,目的是:
防止原审官徇私舞弊,或者业务不精。
人还是那拨人,案子还是那个案子,只是换了个庙,和尚还是那些和尚。
清朝的“官犯分级”,有点儿意思。
一个案子里,有当官的,有老百姓。
那当官的,尤其是有品级的,可能就得押到京城,由更高级别的衙门来审。
老百姓呢,就在地方上处理。
这听着,有点儿分的味道了?
但它的核心,是:
审级分流。
说白了,就是不同身份的人,有不同级别的部门来办。
而且,就算程序上分开了,两边的卷宗也得能对上号,最终的结论也得协调一致。
不能说京城判了个无罪,地方还能判个死缓。
这跟现在,把主犯从犯,甚至行贿的受贿的,拆到不同法院,甚至不同级别的法院,然后互相拿对方已经生效的判决:
当尚方宝剑来用。
这种操作,古人确实还没进化到。
所以啊,翻遍二十四史,再加上那些个《X朝律例》《X朝会典》,你很难找到一条,正儿八经地写着,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可以拆开来,一人一个案号,各走各的独木桥。
反倒是:
“并问”、“会审”、“同鞫”这样的词儿,比比皆是。
古人不是不懂得分的便利,而是他们更看重合起来,才可能更接近事情的真相。
他们朴素地认为,一伙人一起干的勾当,就得放在一起说,才能说得明白,审得清楚。
这是对事实最起码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程序最基本的敬畏。
现在呢?
分案成了个时髦词儿,甚至在某些地方,成了某种工作方法创新。
理由也挺多:被告人太多了,法庭坐不下;律师太能说了,叽叽喳喳,场面不好控制;案情太复杂了,一次开庭审不完,不如拆开来,化整为零:
逐个击破。
还有些更深层的考虑,比如分化瓦解被告人,让他们在法庭上形不成统一战线,好各个击破;比如平衡一下控辩双方的人数对比,免得公诉人显得势单力薄;再比如,对付那些不听话的律师,把他们拆散了,就好:
精准打击。
这些妙用,确实是那些只知道埋头看卷宗、琢磨律条的古代官员们,拍马也想不到的。
因为他们的工作重心,可能还停留在“把案子查明白,别出冤假错案”这个比较原始的阶段。
于是乎,一些本该一锅煮的案子,被切得七零八落,像一盘散沙:
认罪的走绿色通道,不认罪的慢慢啃硬骨头。
主犯单独拎出来审,从犯打个包处理。
甚至同一个犯罪团伙,一部分人在这个区的法院受审,另一部分人跑到隔壁市的法院开庭。
最后,同一个事实,在不同的判决书里,可能会长出几个不同的版本。这种事,也不是没听说过。
被告人当庭跟同案犯掰扯清楚的机会,没了。
律师想了解整个案子的来龙去脉,也变得跟盲人摸象一样,摸到哪儿算哪儿:
至于真相?在效率和便利的大旗下,它的分量,似乎没那么重了。
把今天这种对分案的热衷,放到几千年法制史的坐标系里一看,
就透着一股子说不出的荒诞味道,有点像个笑话。
连那些我们常常挂在嘴边,说他们“草菅人命”、“搞愚民政策”的封建王朝,都知道要把一伙人犯的事儿,放在一个锅里,用文火慢慢炖,才能炖出里面的弯弯绕,才能分清谁是主料,谁是辅料,谁是打酱油的。
他们的方法可能笨,过程可能慢,但他们至少在努力保持那锅汤的原汁原味,努力让故事看起来像一个完整的故事。
而我们现在,却热衷于把锅砸了,一人分一小勺,然后振振有词地说,这样炒出来的快手小炒,才更有效率,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快节奏:
这到底是历史的进步,还是我们又在艰辛探索、曲折发展?
毕竟,法律那杆秤,一头挑着效率,另一头,还挑着一个更重的东西,叫公正。要是为了让秤杆快点儿落下来,就把另一头的那个叫真相的砣,随便拿掉几块,那它,还叫秤吗?
写于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