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罚?真实案例分享7

案例: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281刑初22号

损害后果:一人死亡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侦查阶段拘留7日后取保候审)

从重情节:酒后驾车、逃逸

从轻减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

刑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发时间:2023.10.21

裁判日期:2025.02.17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10月21日12时35分,被告人郝**驾驶冀B7××**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遵化市××路××镇××村路段时,与陈某柱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柱受伤,郝**弃车逃逸,后陈某柱经救治无效死亡。经认定郝**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柱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陈某柱符合交通伤致全身严重骨折,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郝**驾驶的车辆右前部与陈某柱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过碰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郝**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郝**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郝**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虽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但因为逃避酒后驾车挨处理逃离事故现场,且公安机关在向其电话讯问时其否认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故其行为符合逃逸特征,应认定为逃逸,指定辩护人提出的郝**不能构成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指定辩护人提出的郝**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信;其余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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