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在江苏常州的徐女士花费9万元购买2.5万斤鲶鱼进行放生,最终却导致2万斤鲶鱼死亡的事件在网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这一放生变杀生的案例不禁让人思考放生行为本身是否就存在问题?我们是否应该全盘否定放生的意义呢?
事实上,网上有不少科普博主早已指出水生生物的生存适应机制十分复杂。当人工养殖的水产突然被放生到自然水域时,它们在面对水质、温度、食物等生存条件的剧烈变化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大规模死亡。
以这起常州放生事件为例,徐女士从鱼贩处购买的革胡子鲶在两广地区被称为埃及塘鲺鲶,属于典型的外来物种。这种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流域的热带鲶鱼虽然有着顽强的生命力,但它毕竟是热带鱼类,根本无法适应常州冬季的低温环境。
12月的长荡湖水温已降至10度以下,而革胡子鲶需要的水温在25度到30度之间,低于15度就会停止进食,10度以下则可能直接冻死。因此,将这些热带鲶鱼放入冰冷的长荡湖,无异于将它们直接放进冰箱里了。
因此,这被放生的2.5万斤外来鲶鱼除了被打捞上来的以外,剩下的都难逃死亡的命运。当然,它们死了其实是好事,如果这些外来鲶鱼真的适应了环境并存活下来,反而会严重威胁到长荡湖的生态系统。
虽然这些革胡子鲶死了,但它们还是给长荡湖的生态系统带来了难以估量的破坏。大量死亡的鲶鱼会污染水质,导致湖中其它物种的生存环境恶化,甚至可能影响整个湖泊的生态平衡。而放生者徐女士买鱼的9万元不仅全白花了,同时还将面临法律追责,可以说是得不偿失,她也算是尝到了胡乱放生外来物种的恶果。
尽管徐女士的初衷是行善积德,但她的行为却暴露了当前放生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那就是很多放生者只关注放生的形式,而忽视了放生的本质。这种缺乏科学认知的放生行为,非但不能积累福报,反而是在破坏生态平衡,甚至是触犯法律。
另外,当地检方不仅依法追究了徐女士的责任,还对卖给她鱼的刘某提起了诉讼,这一突破性的做法在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在这几年来频繁发生的违规放生事件中,黑心鱼贩往往扮演着推波助澜的角色。
放生者分不清本土物种、外来物种还情有可原,可常年经营水产的鱼贩理应具备辨别外来物种的能力。比如在这起事件中,鱼贩刘某明明知道革胡子鲶属于被明令禁止放生的物种,可却为了赚钱,刻意向放生者徐女士隐瞒它是外来物种的事实,甚至以放生求功德等话术诱导她购买外来物种。
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比盲目放生更具危害性,不仅直接导致长荡湖的生态系统面临外来物种入侵的威胁,更助长了放生产业的畸形发展。检方的做法向社会各界传递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在生态保护方面,任何为了赚钱而破坏生态环境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同时对鱼贩和放生者追责,才能从根本上控制越来越乱的放生行为。
总之,放生行为是一种个人的选择,与其过分强调放生是行善,这样做是为了积累功德,不如以科学态度去对待放生。比如掌握基本的生态知识、遵循科学的放生原则,这样既能避免法律风险,也不会给黑心鱼贩可乘之机。至于会不会有福报是难以预料的,但至少可以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