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阵没给大家分析案子了,最近有个【大妈走路突然转身撞到男子获赔7万 法院:未保持安全距离】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近日,山东青岛李沧区,一普法案例中,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边走边接听电话,突然转身,撞上了王某,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伤情鉴定结果显示,女子刘某十级伤残,又因其年近60,骨折对身体的影响程度较大。法官调取监控记录,表示刘某虽受伤,但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向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王某赔偿刘某70000元。 青岛中院、钱江视频
这案情判的,只能说是摸不着头脑。你正常走在路上,前面的老人边走路边打电话,在无任何突发情况的前提下突然转身往回走撞了你,她自己受了伤,你居然也“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
更离谱的是,还“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我大概能猜到,王某也是实在没办法耗下去了,只能选择拿钱消灾、息事宁人。毕竟不是每个人都能像追风小叶那么执着。
我特意去查了一下《民法典》里关于民事侵权方面的条文,这个过错认定非常主观,换句话说就是法院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但本案中,王某作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无辜路人”,正常走在刘某后方,他当时的行为从任何角度来看都不存在主观过错,更谈不上违法了。
法院却认定其负有“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次要责任,实质上是将所谓“注意义务”无限放大为对他人突发动作的预见义务。这种莫名其妙的逻辑,与公众对“正常行走”的朴素认知明显产生了强烈冲突,我们不禁要问了,难道行人以后出门要时刻测量与他人的距离吗?
而且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开车的朋友都知道,“安全距离”通常是运用在行车路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有专门针对机动车的“安全距离”条款,但这个也能直接套用到行人场景么?机动车因其高速、自重、惯性等属性,需要明确安全距离;但行人之间的互动,明显无规律、随机、灵活。
就这种“法律移植”非但缺乏法理根据,更可能制造一批“法律雷区”,让以后日常行走都变成一项技术活。而某些无良老人看了这判决,到时候就不再是躺地上等人扶,而是直接在“安全距离”以内朝你撞过来了。
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安全距离,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而当地法院这么裁决无疑就是在行使对“合理避让义务”自由裁量权。那到底什么是合理呢?据当时监控显示,王某与刘某的距离1米,这距离在人流密集的公众场所甚至都算大空档了。
如果相距1米都不算“保持安全距离”,那不就相当于要求所有行人随时随地都得保持防御性行走姿态?这既不符合生活实际,也违背人类本能。从此“擦肩而过”这个词也会消亡在历史中。
更加令人忧心的是,这种判决又双叒叕传递出“谁弱谁有理”的信号:只要受伤严重,即便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刘某在前方没有遇到紧急情况时突然转身),却仍可通过法院的调解来迫使无过错方来分担责任。
尽管王某律师表示上诉改判的成功概率很大,但王某还是选择接受调解。这里我们不清楚具体怎么调解的,但可以从追风小叶那做个参考:
女方以“精神状态不好”为由从不现身,追风小叶一年能调解六七次!每次五六个小时,最长7个小时!这哪是调解,分明是在熬鹰!普通当事人哪有这么多时间精力陪她们耗?还要不要工作和正常生活了?最后当然只能哑巴吃黄连,苦往肚里咽。
法院系统这么搞,不是一时之事,更不是一地特色,反正以往大家也看得多了。“和稀泥”式调解已然成为了系统性操作。这种司法偏袒不但破坏责任边界,还可能催生新型“碰瓷”产业链——就是我前面说的,躺地上等你扶已经是旧版本了,新版本是直接往你身上撞。
唉,像这样对所谓“弱势群体”进行过度保护,到头来坑害的是所有人。原告索赔18.8万(搁这给孙子挣彩礼呢?),最后判赔7万,1/3还多。法院认为这就算圆满了,但纠纷这样调解,直接让调解异化成了“花钱买平安”的工具,法律的教育功能何在?到头来技能全点在警示上了。
本案看似是7万元的赔偿纠纷,背后确实法律逻辑与生活常识的碰撞,更是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共识的对抗。法院如果不能从这样的个案中提炼出清晰准确的裁量规则,反而通过模糊的“安全距离”概念来制造集体焦虑的话,最终会酿成什么样的后果,只怕经不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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