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回收站堆满的金属与塑料
承载着资源循环的绿色使命
但稍有不慎,这些看似平常的“废品”
却可能让经营者身陷囹圄
乐清市检察院的检察官
对本地区涉及废旧物品回收人员的
刑事犯罪案件进行梳理
发现废旧物品回收行业因其交易特性
从业人员容易面临双重法律风险:
一方面可能成为合同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侥幸心理沦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实施者
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废品回收人员在工作中可能遭遇多种类型的诈骗,这些诈骗手段通常利用行业特性(如交易方式灵活、材料种类复杂、现金交易多等)实施。
常见诈骗类型
一是称重作假类,使用遥控电子秤虚增重量或改装机械秤(如更换非标秤砣、调整刻度),导致多付货款。
二是虚构来源类,谎称工厂废料骗取定金或出售被盗赃物(如电缆、井盖)。
三是合同与支付类,通过虚假合同设置陷阱或伪造转账凭证(假截图、延迟到账)骗取货物。
案件现场
陈伟(化名)系乐清市某废旧物资服务部经营者。2024年4月起,周某某以“累计送货、集中结算”方式向其出售废铜。6月,周某某利用合作信任,在仅送货两次的情况下,通过伪造送货单虚增为五次,分两次骗取货款共计14万余元。陈伟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13日,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25日,该案移送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过程中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5年3月6日,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合同诈骗罪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实施者
废品回收人员未尽审核义务、收购可疑物品,可能会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涉罪风险类型
一是应当登记未登记,如未核验、登记大宗金属、车辆等物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如行驶证、报废证明)及出售者身份证件。
二是交易价格异常,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
三是物品来源可疑,如电缆剥皮、车架号篡改,或接收成批未拆封电子产品等。
案件现场
信某系乐清市某废品回收站的经营者。2022年4月3日至2022年5月6日期间,信某共计13次回收刘某某从其务工公司盗窃的黄铜废角料,总价值约45000元。5月18日,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9月21日,该案移送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理过程中信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3年9月1日,经法院判决,被告人信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Law
检察官说法
废品回收防骗要诀:别贪小便宜、核验要彻底、留好证据链。建议从业者做到:见到卖家先查身份证,收货物必问清来源(特别是电缆、车辆等特殊物品),价格低到离谱的生意直接拒绝。全程开监控、登记每笔交易,可疑物品立即报警。数据显示,严格做好登记核验能避免九成以上的法律风险!
文丨郑琛琚 黄浩然 编辑丨郑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