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而言:数额较大: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情形之一的;其他严重的情节。情节特别严重: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情形之一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此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同时,《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定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而言:
数额较大: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情形之一的;其他严重的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情形之一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此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同时,《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