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况与潜在风险
近期,无棣县车王镇崔什社区幼儿园旁出现一起未批先建、非法占用土地的典型案例。据初步调查,涉事地块位于幼儿园规划红线外,面积约XX平方米,现状为硬化地面及简易构筑物,疑似用于经营性活动。该行为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强制性规定,更对幼儿园的安全运营构成威胁——硬化地面可能阻断排水系统,引发内涝风险;简易构筑物若涉及明火作业,将直接威胁师生生命安全。此外,非法占地导致社区公共空间压缩,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品质,与《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公共设施用地保护的要求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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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政策的刚性约束
1.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要求
根据2025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自然资源部2025年《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 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实行“零容忍”,明确要求“不得违反规划用途批准用地”。本案中,涉事地块若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擅自改变用途,即构成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直接破坏。
2. 公共利益优先的法律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列为土地征收的法定情形。崔什社区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设施,其周边土地应优先保障教育用地需求。非法占地行为不仅挤占公共资源,更可能导致后续规划调整困难,违背《国土空间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中“强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要求。
3. 执法监管的全链条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察,重点包括耕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六大方面。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亦明确要求“严格土地征收管理”“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管控”。本案若存在监管失职,相关责任主体将面临《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处分追责。
三、专家建议与治理路径
1. 依法查处与分类处置
土地管理专家指出,对本案应区分两种情形处理:若涉事地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并处罚款;若不符合规划,则需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参考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XX电力公司非法占地案的处理经验,建议对违法主体处以土地复垦费5-10倍的罚款,并将没收的建筑物移交政府处置。同时,应启动容错纠错机制,对原为建设用地误划为耕地的情形,通过国土变更调查据实认定地类。
2. 规划优化与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专家强调,需结合《无棣县2019—2030年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对崔什社区教育用地进行专项评估。建议采取“多规合一”方式,将幼儿园周边土地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畴,并通过社区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居民意见,确保规划科学性与民主性。广东省特殊教育幼儿园建设指南提出的“独立设置、安全隔离”原则,可作为优化幼儿园周边环境的参考。
3. 长效监管与制度创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办理难点分析中建议,应建立“三调”成果动态公开机制,以村为单位公示土地现状地类,减少因地类认定争议引发的执法纠纷。同时,可借鉴滨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对教育设施周边土地开展高频次巡查,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实现动态监测。此外,需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针对土地性质认定、毁坏程度鉴定等技术难点,定期组织跨部门联合培训。
四、典型案例的警示价值
祁阳市大众幼儿园非法占地案显示,若不及时处置,类似问题可能引发交通拥堵、噪音污染等次生矛盾。而邵东市野鸡坪镇中心幼儿园非法占地案中,尽管项目属公益性质,仍被依法没收建筑物并罚款2.07万元,凸显法律面前无例外。本案应引以为戒,既要避免“一刀切”式执法,又要防止以“公益名义”规避监管。
五、结语
土地资源是民生之基、发展之本。崔什社区幼儿园旁的非法占地事件,折射出基层土地管理中规划执行不严、监管责任虚化等深层问题。唯有以“零容忍”态度落实《土地管理法》刚性约束,以“疏堵结合”原则保障公共利益,方能守牢耕地红线、维护法治权威。建议无棣县自然资源部门立即启动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行为;同时,建立教育设施用地保护专项台账,将幼儿园周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为幼儿健康成长营造安全、合规的空间环境。
(注:文中“XX平方米”等细节需根据实际调查结果补充,政策引用均标注具体条款及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