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期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作为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车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4月25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车辆出借人陈某醉酒后虽未驾驶车辆,也作为危险驾驶罪共犯被提起公诉。
4月29日,仁怀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赵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对陈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一千元。
基本案情
3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和陈某一起饮酒后,陈某准备骑自己的摩托车回家。赵某某认为自己喝酒较少,提出由他来驾驶车辆,车辆所有人陈某表示同意,陈某明知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
赵某某驾驶陈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行驶至仁怀市玉液南路水井湾小区路段时,撞倒正在过斑马线的行人司某某,造成司某某受伤及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司某某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赵某某带至仁怀市公安局交警二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赵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17mg/100ml。
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赵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谨记“酒后不开车”,勿存侥幸心理,以免害人害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务必尽到审查义务,明知他人醉酒仍允许其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也会被认定为共犯。
此外,在饮酒过程中,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以及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文字:王 芹